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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价格,克扣押金,态度恶劣……

住建部等七部委重拳打击房产中介 “七宗罪”

2016年08月19日16:13 |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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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街头的房产中介(图片来源网络)

 人民网8月19日电(贾兴鹏)“房地产中介确实应该大力整顿一下了。”谈起房产中介,曾在北京租房的赵女士满腹苦水,“乱涨价,克扣押金,态度恶劣……”

住建部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二手房市场和租房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但也存在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等信息、强制代办收费、吃差价、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问题。

房地产中介已成购房、租房一族心中的“痛”。然而,这样的情况即将得到改观。日前,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拳出击治理房地产中介市场。

 保证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

去年9月,北京的王先生在某房产中介网上看中了一套房子,然而等房产中介带他去看房时,却大相径庭,原来网上的房源信息是假的,中介带他看了另外一套房,被欺骗的王先生愤而离去。

对此,《意见》指出,当前一些中介机构通过发布虚假房源或已成交的房源信息、恶意标低价格、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等方式,吸引客户,招揽业务。

为规范中介机构这类行为,《意见》规定: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中介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前,经委托人同意后,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确保发布的房源真实存在、可以交易。

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此外,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交易房源信息要及时撤除。

房地产中介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每逢房子到期,张女士最烦心的就是重新寻找中介换房了,“现在的多数房产中介,收费不规范,不透明,还随心所欲,不出示缴费凭据。”

针对此,《意见》明确: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出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

代办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中介机构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且将加强对中介价格行为的监管。

保障房屋安全交易 防 “一房二卖”

对魏女士来说,去年7月是个梦魇。刚毕业的她拿出大学积攒的1万多元找某中介租了套房,然后过了几天,房东却拿着房本来收房。原来,中介将本已到期的房又租给她,收完钱就关门走人了。

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规范中介服务合同签订行为。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

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一套房屋已经完成网上签约的,不能再重复签约,防止出现“一房二卖”。

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大街小巷房产中介让人无暇选择,刘先生在某房产中介交了中介费买了房,然后过了一段时间再去找中介时,却发现人去楼空,刘先生找人无门。

长期以来,中介机构设立门槛低,鱼龙混杂,有的中介机构未经备案从事中介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为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管理,《意见》规定:

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除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外,还应当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制度。各地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

加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

而对于杨女士来说,交钱前后中介从业人员态度的360度大转弯,让她无法适应。杨女士在北京太阳宫附近看到了一套房,中介天花乱坠的劝说,让她没仔细看就缴了房租和押金。后来她发现房子存在很多问题,准备索回自己的房租和押金时,却被中介一顿恐吓。

针对当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高、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意见》规定:规范中介从业人员服务行为。中介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以真实姓名发布。

推行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要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建立“黑名单”制度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让经常租房的周先生想不通的是,家门口几家上了网上“黑榜”的房产中介,依然在大街上揽客,并且很多人被忽悠过去上当。

为此,《意见》提出: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县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逐步建立全国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

目前,许多群众在购买房屋时都需要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因此许多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但在实践中,存在中介机构指定金融机构、捆绑服务、违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问题。为此,《意见》规定:

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纳税

目前,一些中介机构在协助当事人纳税时,存在瞒报真实成交价格、偷逃税费等问题。为规范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纳税行为,《意见》规定: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此外,还要规范中介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业务。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最让吴女士苦恼的是,遭遇了房产中介的“伤害”,却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因为房地中介管理涉及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她也不知道找谁。

此次《意见》明确要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网站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金融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对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和涉税服务的监管工作。

(责编:贾兴鹏、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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