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施行在即 我国地下水迈入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
人民网北京11月17日电 (记者余璐)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共分为八章,分别从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此外,针对地下水面临的超采和污染两大突出问题,《条例》分别作出了针对性工作安排和惩罚措施。
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表示,《条例》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两大突出问题,规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标志着地下水迈入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重要举措。
《条例》在地下水超采治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司长杨得瑞表示,为防治地下水超采,《条例》主要规定了三项制度措施。一是规范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规定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限制开采区。二是强化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三是规范地下水超采治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杨得瑞谈到,为防治地下水污染,《条例》还从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措施。
“此外,《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在泉域保护范围等特殊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作了衔接。”杨得瑞介绍说。
作为我国首部地下水管理行政法规,水利部门将如何用法治力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对此,魏山忠表示,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一要加强地下水节约和保护,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强化地下水分区管控,做好地下水需求管理,加强地下水保护,落实地下水储备制度。二要大力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严控地下水开发强度,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超采区地下水回补,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复苏生态环境。三要加快地下水监测站建设,特别要完善地下水涵养区、超采区、生态脆弱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污染严重区等重点区域监测站网,进一步加强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户计量监控,为地下水管理提供基础支持。四要做好地下水资源评价工作和保护利用规划,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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