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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海外代购商品须谨慎(律师信箱)

2023年03月25日08:11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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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律师:

您好!今年春节前我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盒口服美容产品。该店铺是店家在网络购物平台注册成立的小店,性质为代购。店家接单后在韩国购买了这款商品,通过境外直邮的方式发货给我。但是我在收到该商品后发现,没有附带食用说明书,也没有海关检疫证明。我提出质疑后,网购平台介入联系上店家,店家向我发送了在韩国的购物小票和海外发货凭证。但我认为该商品是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我可以要求店家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吗?可以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吗?

浙江读者  秦女士  

秦女士: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本次购买海外商品的行为应属于一种委托代理,代购商品的安全标准应适用初始出售行为所在国法律及相关规定。所以,您要求店家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及购物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代购行为的本质是委托代理

代购是指代购方与委托人约定,由代购方为委托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行为,代购人一般会收取一定的代购费用。店家依据您的委托从海外代为购买指定的商品,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应受网络交易规则的约束。您购买产品的销售网页已表明该产品为海外代购,您在店家经营的网络店铺下单,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同于国内,且海外产品无中文标识。在您对商品的来源提出质疑时,网购平台也介入并联系店家向您提交了海外发货的凭证及小票,已经尽到了受托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及报告义务。

网络购物平台只是提供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台,商家入驻时,平台通常只对经营特殊资质产品的商家进行资质审核,对该商家尽到审核义务,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网络购物平台如披露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不承担相关责任。

■ 判定委托合同关系的标准

法院在判定网络交易中的“海外代购”是否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时,一般参考是否符合如下要件:

1、海外代购产品页面应存在代购服务的明确说明,即应以引人注意的方式告知购买人产品属于海外代购;

2、海外代购产品一般应从海外发货,购买人为实际入关申报人及相应税费承担人;

3、海外代购产品如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架,应被平台列入代购类。

如满足上述要件,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反之,应认定购买方与代购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在委托关系成立时,判断代购产品是否为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应以首次销售国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为依据。在委托合同关系下,若购买人以产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无检验检疫证明为由主张代购人销售者责任,则缺乏请求权基础,不会得到支持。

■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网络平台提供者只有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以及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您此次的购物经历,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律师提醒

基于上述分析,希望您在以后购物时谨慎选择海外代购商品。

生活中还有一种常见的“代购”,是商家从海外买回商品后二次销售,从境内发货。此种模式下,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只能挑选商家出售的既有商品,变成了商家先囤货再转售的经营性质,消费者不能像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一样指示代理人为自己购买特定商品。这样,出售者既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又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证其转售的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柏念念)

(责编:王连香、李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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