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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系列之一

拓宽适用对象:填补责任“空白地带”

人民网记者 欧阳易佳
2026年09月28日15:44 | 来源:人民网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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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制度已经落地,关键在于落实。系列报道聚焦《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热点,通过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以正确政绩观引领生态文明建设,以实干担当守护绿水青山,以生态发展成效普惠于民。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能留下“空白地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梳理发现,《办法》与2015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相比,进一步拓宽适用对象,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网”进一步织密。

为何在实施11年后对《办法》进行修订?责任追究对象进一步拓展,释放出怎样的制度信号?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部主任、研究员韩文亚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试行)》实施以来,追责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对于遏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的行为、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不断向纵深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制度环境、治理任务也发生了新变化。

湖北经济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张忠民认为,此次修订绝非简单的文本调整,而是对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阶段性跃迁的深刻回应。此次修订,正是要将“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与生态环境法典所确立的治理目标精准对接,将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转化为刚性的制度约束。

“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拓宽适用对象、聚焦关键任务,细化追责情形、改进责任追究方式和机制。”韩文亚认为,这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更加具体、指向更加明确、边界更加清晰。

其中,责任追究对象的“扩围”值得关注。《办法》明确,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办法》执行。

为何要将责任进一步延伸至这些主体?

韩文亚说,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往往不是单一环节造成的。从地方发展决策,到园区规划建设、项目落地,再到企业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贯穿多个主体和环节。一些事业单位、开发区和国有企业处在具体决策、执行和管理的一线。

落实到具体实践中,一些事业单位和开发区管理性质较为特殊,有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有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不少具体问题,直接发生在企业和园区层面。

“过去从‘督政’角度看,一些主体存在‘管不到’‘不好管’的情况。”韩文亚表示,此次扩大参照执行范围,就是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对象的监督管理,补齐责任追究链条中的空白,全方位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韩文亚举例说,开发区承载大量产业和项目,国有企业直接参与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事业单位也可能承担资源管理、项目实施等具体职责。把相关负责人员纳入参照执行范围,意味着单位性质不同、管理模式不同,不再成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中的“模糊地带”。(实习生韦正凤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乔业琼、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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