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為事故調查提供法律依據
人民網北京6月28日電 (記者喬雪峰)記者從中國民航局獲悉,近日,根據國內民航發展的實際情況,中國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事故定義、事故等級劃分、調查目的等進行了詳細地闡述。
事故調查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一環,也是有效預防同類事件再次發生的有力手段。而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直接關系到事故原因的確定和事故的預防。民航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制定《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為我國組織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以及我國參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組織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提供法律依據和指導。
上述負責人表示,民用航空器結構復雜、技術密集、影響安全的因素多,決定了事故調查工作專業性強、實施難度大﹔民航運行國際化程度高,因此調查往往會涉及航空器設計國、制造國、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蒙難人所在國等多個國家的權利和義務。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用航空事業快速發展,航空運輸總周轉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特別是近年來,航空器數量增長快,國際航班增加多,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上述負責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和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的要求,結合我國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
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劃分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級的原則,一是事故等級類別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致,分為四個等級﹔二是各等級事故人員傷亡數量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致﹔三是考慮民用航空器價格昂貴的特點(一般性的損壞,如鳥擊損壞發動機等很容易突破規定的事故經濟損失數額),按不同最大起飛重量的民用航空器損毀報廢或者修復費用進行劃分。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職事故調查機構,其職能明確區別於民航運行或者安全監督職能。除特別重大事故以外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組織﹔特別重大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巨大,對社會和國際造成嚴重影響,由國務院直接組織事故調查更能體現黨和國家對此類事故的重視。
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具有專業性強、復雜性高的特點,為了保証調查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事故調查工作需要由經過系統、專業訓練的調查員開展。《征求意見稿》從行政法規層面規范了調查員資質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選拔、培訓、考核、聘任並頒發事故調查員証書。
近年來,隨著國際交往的增多,在我國發生的航空器事故傷亡人員中常常有外籍旅客﹔外國發生的航空器事故傷亡人員中有時也有我國公民。允許蒙受死亡或重傷公民所在國派專家參加調查,是國際民航公約賦予的權利。為此,《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在事故中蒙受死亡或者重傷公民所在國或地區可以委派專家參與調查,專家權限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中的相關約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法律責任主要針對三類行為做出規定,分別是:調查中干涉、妨礙和阻撓調查工作的行為﹔干擾、破壞事故現場處置的行為﹔事故調查人員在調查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而對於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按照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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