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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存款被私自轉走 銀行為何隻擔責20%?

2021年11月07日09:27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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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儲戶存款被私自轉走 銀行為何隻擔責20%?

  山西儲戶丁女士將500萬元存單和身份証都交給銀行員工代領禮物,結果對方卻將錢私自轉走,該銀行員工后來被判犯詐騙罪,丁女士將銀行告上法庭索賠。近日,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儲戶承擔八成責任,銀行僅承擔兩成責任。丁女士及家人對此結果表示不滿,已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據了解,除了這500萬元,丁女士還有700余萬元存款也被同一銀行員工轉走,她后續將擇機另案起訴。

  事件

  把存單和身份証

  交給銀行員工領禮物發現被騙

  據此前媒體報道,山西清徐縣的丁女士早年和丈夫做生意,逐漸有了一些積蓄。2017年年初,清徐農商行員工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說單位有理財任務,讓她幫忙。因王某某是親戚家女婿,丁女士先后轉給王某某500萬元進行理財,理財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萬元。

  2019年3月7日,為幫王某某完成任務,丁女士同意將這筆錢轉成定期,又另外轉存了200萬元活期。這兩筆業務,王某某當天與丁女士一起在清徐農商行營業部辦理,丁女士收到兩張銀行存款回單。

  2019年4月3日和4日上午,丁女士又分別在清徐農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農商行營業部辦理了一筆300萬元的定期存款和一筆200萬元的定期存款。

  隨后,王某某告訴丁女士,大額存款客戶憑身份証和存單可以領取禮品,並讓丁女士將身份証和存單交由其代為領取禮品。

  幾天后,丁女士沒有拿到禮品,連存單也沒有看到,於是找王某某要存單,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推脫。

  丁女士感覺不對勁,將此事告訴家人。家人去清徐農商行查詢發現,王某某在辦理存款的當日下午,就分別將金額為300萬和200萬的定期存款轉到其他賬戶。

  隨后,王某某既不說明存款去向,對丁女士也避而不見。無奈之下,丁女士報了警。

  此后丁女士全家才發現,不僅這500萬元被王某某轉走,之前那200萬活期轉定期的存款也在櫃台被他轉走,而那543萬理財本息資金則根本沒有存進丁女士的賬戶。

  丁女士后來得知,王某某因犯詐騙罪被抓。他以前放貸謀利,一部分款項成為“死賬”無法追回,隻得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把儲戶存款私自取出轉入他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彌補巨額窟窿。丁女士這1200萬元就是這樣被王某某騙走,她手上那兩張回單也是偽造的。

  丁女士家人向媒體提供的轉賬業務憑証照片顯示,王某某轉錢時雖然用的是丁女士的身份証,卻在填寫個人業務憑証時在存取匯款人姓名欄填上了王某某父親的名字。

  判決

  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

  法院判定銀行承擔二成責任

  2021年9月2日,清徐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丁女士在清徐農商行處開立儲蓄存款賬戶,存入相應的款項,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

  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丁女士將自己的存款單及身份証交給王某某讓其領取禮品,雖然丁女士及王某某均認可是領取禮品,但均未提供相關的証據予以証實,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單上注明讓王某某持存單僅限於領取禮品的字樣,丁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証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一方面,清徐農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義務,且王某某在填寫個人業務憑証時存取匯款人姓名欄應填丁女士名字的地方誤填為王某某的父親“王某錄”,銀行工作人員也未電話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對涉案存單支取后轉賬到王某某的父親賬戶,且涉案存單未設密碼,銀行對未設密碼的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因此清徐農商行在該案存款損失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

  最終,清徐縣人民法院認定儲戶丁女士承擔八成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判決銀行賠償丁女士100萬元,同時銀行有權向犯罪分子王某某追償。

  聲音

  一審判決結果引熱議

  儲戶表示將提出上訴

  對於這個結果,丁女士全家都很不滿意,並表示將提出上訴。丁女士認為,銀行沒有守住底線,未盡到審核核實的責任義務,是存款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我們和銀行的存儲合同關系已經生效,銀行職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櫃面違規操作私自把錢取走,損失應當由銀行全部承擔。”

  北青報記者發現,該判決結果引起很多網友的關注和評論。支持丁女士維權的網友認為,這件事是銀行員工利用銀行工作的便利私自轉走客戶存款,手續上也有不少漏洞,應該由銀行承擔大部分責任,隻承擔百分之二十太少了。儲戶看重的是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儲戶把身份証交給他人,固然存有過錯,但遠不應承擔百分之八十這麼高的責任。

  還有一部分網友認為,目前並沒有見到判決書全文,也沒有見到王某某詐騙案件的判決,無法知曉事件的全部細節。但儲戶把重要憑証丟給一個是自己親戚的銀行人員幾天不管,最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應該還是儲戶自己的責任最大,不能完全“甩鍋”。 文/本報記者 程婕

(責編:王連香、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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