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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 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1月20日15:3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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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20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建立健全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體系,明確非現場監管職責分工,規范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提高非現場監管工作效率,銀保監會今日發布了《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暫行辦法》總結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工作經驗,明確了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規范了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工作流程。一是明確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含義,以及開展非現場監管遵循的原則。二是明確機構監管部門、其他相關監管部門以及派出機構在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中的職責分工,強調非現場監管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實現非現場監管與其他監管手段和監管領域的有力協同。三是明確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現場監管所需信息的收集來源、方式和要求﹔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評估的頻次和工作要求﹔根據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可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與現場檢查、行政審批、監管法規和政策等監管工作的協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非現場監管服務於機構監管,強調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是覆蓋保險公司經營全流程和全環節的全面監管。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是償二代的組成部分,服務於償付能力監管,基本採用量化評價。償付能力監管本質上是資本監管,監管重點是資本充足性。總的來看,兩者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機構監管部門主導的非現場監管如何與現場檢查等其他監管手段形成監管合力?上述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加強聯動、推動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第九條強調非現場監管應當與行政審批、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形成有效銜接,與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點監管領域實現合作互補。《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根據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提出立項建議,並在項目立項后向現場檢查部門提供非現場監管的相關數據資料,及時跟蹤檢查進展和結果。《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開展非現場監管過程中,分析認為監管法規、監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關注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通報。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提升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識別、監測和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同時,銀保監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指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責編:羅知之、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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