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經濟·科技

意見征求:醫藥、理財投資廣告出現絕對化用語“不能輕判”

2022年12月08日09:37 | 來源:人民網
小字號

人民網北京12月8日電 (記者楊曦)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為加強和規范廣告監管執法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廣告監管工作實際,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認為屬於違法行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一)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出現與療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二)金融理財類產品廣告中,出現與投資收益率、投資安全性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和加強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有效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所稱廣告絕對化用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二、市場監管部門對含有絕對化用語的商業廣告開展監管執法,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

三、商品經營者(包括服務提供者,下同)在其經營場所或者自有媒介發布自身名稱(姓名)、成立時間、經營范圍等內容的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其商品(包括服務,下同)的,一般不視為商業廣告。

前款規定信息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商品經營者無法証明其真實性,可能影響消費者知情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廣告內容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不適用《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表明生產經營者的服務態度或者經營理念、企業文化的﹔

(二)僅表達經營者或者商品的目標追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效果的,不適用《廣告法》關於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用於對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商品進行自我比較的描述,且表述內容真實﹔

(二)僅用於宣傳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時間、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費提示﹔

(三)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認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用語中含有絕對化用語﹔

(四)商品名稱或者注冊商標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廣告中使用商品名稱或者注冊商標來指代商品,以區分其他商品﹔

(五)僅用語宣傳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資料本身,且表述內容真實﹔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的獎項、稱號中含有絕對化用語﹔

(七)在表明限定時間、地域等具體條件的情況下,表述時空順序客觀情況,如宣傳產品銷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廣告主能夠証明的事實信息。廣告中相關用語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但廣告主無法証明其真實性的,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六、除本指南第四點、第五點規定情形外,初次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且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廣告絕對化用語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

七、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介發布廣告,使用絕對化用語,持續時間短或瀏覽人數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其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認為屬於違法行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

(一)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出現與療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

(二)金融理財類產品廣告中,出現與投資收益率、投資安全性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

九、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絕對化用語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況,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責編:楊曦、高雷)
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觀察:稅收政策多點發力 助力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速發展,多家車企近日發布的11月“成績單”顯示,國內新能源車銷量保持穩健增長態勢。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我國稅收政策從供給端和需求端雙向發力,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購稅政策,並以一系列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助力新能源汽車行業穩中有進。…
交通運輸部:刪除對跨區域出行人員查驗核酸、健康碼和“落地檢”要求
  人民網北京12月8日電 (記者王連香)據交通運輸部消息,日前,為堅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實二十條優化措施,按照《關於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等要求,進一步優化調整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疫情防控措施,交通運輸部修訂形成了《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就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疫情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和風險區內疫情防控要求進行了整合優化,實行“一業一表”,主要修訂內容:結合高風險區劃定新要求,取消了暫停高風險區內的客運場站運營及出入高風險區的客運服務等要求﹔刪除了對跨區域出行人員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証明、健康碼和“落地檢”有關要求﹔取消了道路客運乘客信息登記要求﹔取消了控制低風險區客運場站聚集度和交通運輸工具載客率有關要求,明確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引導乘客分散候車、分散就坐﹔優化了應對突發疫情的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有關要求﹔優化了城市軌道交通消毒清潔頻次要求﹔細化了防疫宣傳有關內容。…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