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監會發布征求意見稿:完善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提升資本市場吸引力
人民網北京7月24日電 (黃盛)據証監會消息,日前,証監會宣布就《關於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以及時回應市場關切,系統性完善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增強市場交易的可預期性和便利性,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的吸引力。
據悉,特定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在6個月內,將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証券買入后又賣出,或者賣出后又買入的行為。作為預防內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証券法》第44條規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主體有短線交易行為的,其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次為了補齊特定短線交易制度短板,証監會將監管實踐中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提煉形成規則,出台了《規定》。《規定》全文共17條,主要圍繞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明確細化特定短線交易的適用標准,不擴大規制對象,不影響普通投資者的正常交易。同時,主動回應外資訴求,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証券數量,並豁免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實現內外資投資者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此外,《規定》立足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在保持現有監管標准不變的基礎上,細化明確了11種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關主體和業務的發展。
《規定》明確,特定短線交易制度適用主體定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大股東、董監高與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証券合並計算,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在適用証券范圍方面,《規定》明確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外,買賣存托憑証、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証券的,應視為特定短線交易行為。在界定買賣行為方面,明確隻有支付對價,導致持有証券數量增減的行為,才被認定為特定短線交易買賣行為,並規定買入、賣出時點的具體標准。
在適用標准方面,《規定》將境內機構、非法人組織名下賬戶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証券數量合並計算,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同時,對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做出差異化安排,明確其可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証券數量,並明確証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按產品單獨計算持有証券數量。對內部控制規范、治理結構完善、投資管理模式與公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一致的私募証券基金管理人,規定可以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証券數量。
《規定》同時明確,針對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証券納入規制范圍后,可能會出現的跨品種交易行為,結合現有監管實踐,考慮到具體操作上對跨品種交易所得收益的認定較為困難,明確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
對於此次《規定》,上交所表示,《規定》將監管實踐中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提煉形成規則,及時回應市場關切,有利於規范特定投資者短線交易監管,穩定投資者預期﹔北交所認為,《規定》增強了交易的可預期性,並進一步明確了境內外投資者持股計算方式等要求,消除了市場分歧,有利於統一市場各方認識,維護市場交易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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