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金融監管總局完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
人民網北京11月17日電 (記者杜燕飛)為優化信托公司監管評級體系,加強信托公司差異化監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印發《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級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信托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6個級別,同時借鑒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建立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以進一步維護金融穩定。
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等重要法規文件相繼出台,信托行業新的監管標准和導向亟需補充進監管評級標准中。同時,隨著信托行業改革轉型的深入推進,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監管評級辦法也應對此相應進行調整。
“總體來看,制定更為完備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充分反映當前信托公司經營特點、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引導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和行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記者梳理,《辦法》從總體上對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工作進行規范。一是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辦法》設置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大評級模塊,分別賦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權重,並設定對初評得分及結果進行調整的若干因素。
二是明確監管評級組織實施流程。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分為信息報送與收集、初評、復核、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后評價等環節。評級結果分為6個級別,級別越高表明機構風險越大,越需要監管關注。
三是明確系統性影響評估要素與方法。以信托業務規模、信托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余額等指標作為評估要素,賦予不同權重,篩選出系統性影響較高的信托公司。
四是明確分類監管原則與措施。從監管評級1級至6級,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現場監管強度和現場檢查頻率,對具有系統性影響的信托公司,相較於同級別的其他公司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降低其經營失敗的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維護金融穩定。
相較現行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在多個方面有所完善。具體來看,《辦法》全面調整評級框架和要素設置。將評級框架優化為公司治理、資本要求、風險管理、行為管理和業務轉型五個模塊,通過不同權重和分值的設置,突出重點模塊及重點指標,綜合定量指標與定性要素進行評分。
同時,《辦法》突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強調賣者盡責,引導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將“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理念貫穿於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行為管理、業務轉型等各個環節。強調失責賠付,要求信托公司綜合評估其受托履職行為,針對其失職情況及時足額計提預計負債。
此外,《辦法》促進提升服務能力和轉型發展。督促引導信托公司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和國民經濟薄弱環節,鼓勵信托公司大力開展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業務,規范發展資產管理類業務,持續壓降待整改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在常規按監管評級結果對信托公司進行分類的基礎上,《辦法》借鑒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價方法,結合信托業務風險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統性影響評估機制。
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選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業務實收信托規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為參評機構,以三類信托業務規模、資產管理類信托投資者情況及同業負債余額等指標作為評估要素,對30家信托公司進行評估打分,從中選出具有系統性影響的公司,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進一步強化監管,促使其穩健經營,有效降低其經營失敗可能性和負外部性,積極維護金融穩定。
“《辦法》的發布和實施,將進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規則,提升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有利於加快推進信托行業轉型發展,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上述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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