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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七月起實施——

堅持問題導向 護航放心消費

2024年04月10日08:45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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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堅持問題導向 護航放心消費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將於2024年7月1日起實施。4月9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了《條例》有關內容。

“隨著我國新型消費的蓬勃發展,一些新問題相伴而生,傳統消費有一些老大難問題也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為了增強消法的可操作性,有效回應社會關切,市場監管總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表示,《條例》帶動了金融、電商、直播、物業、維修、快遞、網約車等不少領域消保立法的完善,起到了承上啟下、輻射帶動的作用,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歷程中具有重要裡程碑意義。

建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涉及諸多參與主體,對統籌協調各方利益提出了更高要求。《條例》明確,要形成經營者守法、行業自律、消費者參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共同治理體系。

柳軍分析指出,《條例》圍繞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對消法規定的經營者各項義務進行了細化。比如,圍繞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規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務外,贈品也要安全,“免費不免責”。再如,圍繞真實披露信息,列舉了虛假宣傳的常見情形,規定了不得虛構或者夸大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消費。規定不能擅自發送“推銷信息”,也不能擅自撥打“推銷電話”等。

《條例》進一步強化政府牽頭作用,細化了有關行政部門職責,比如要求及時處理投訴舉報,開展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加強對經營者的普法宣傳、行政指導和合規指引等。《條例》也更強調社會監督功能,首次將消費投訴信息公示上升為法定義務,創新了消費領域信用體系,對消協組織等社會組織的作用提出了新要求。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王振宇介紹,《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費者協會組織建設,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明確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認真聽取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調查處理所反映的問題並予以回復、告知,細化了消費者協會的監督引導手段,進一步豐富法定職責“工具箱”和“組合拳”,並明確經營者應當接受消費者協會的監督。

進一步完善消費爭議解決機制

發生消費糾紛怎麼辦?這是每一個消費者最關心、最現實的問題。為了讓消費者沒有后顧之憂敢消費,《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消費爭議的解決機制。

《條例》注重源頭和解,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目前,全國已經有16.6萬家企業入駐全國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傳統調解提速將近10天,改善了維權體驗。《條例》加強行政調解,首次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體現“誰主管誰維權”的取向。

同時,對一些惡意的消費索賠現象,《條例》也進行了明確規定。“近年來惡意索賠蔓延,破壞營商環境、濫用公共資源,還妨礙普通消費者維權。去年,市場監管系統接受投訴1740.3萬件,其中,有人投訴超過3000件。”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指出,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條例》首次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對新型消費中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當前,平台經濟、直播帶貨等新型消費模式的興起,既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也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退款難等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去年,全國網絡消費訴求佔全部訴求的56%,成為影響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因素。

為更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條例》針對網絡消費存在的問題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如禁止“刷單炒信”,禁止“強制搭售”,禁止“大數據殺熟”,規范“自動續費”,進一步保障“無理由退貨”等。

在直播帶貨越來越火的同時,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也比較突出。近5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傳統電商。

對此,況旭表示,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在規范營銷行為方面,《條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

針對一些App過度採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況,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指出,《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本報記者 魯元珍 王海磬)

(責編:楊曦、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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