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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農業機械需要注意什麼?(海關答疑)

2024年04月27日05:4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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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關: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農業企業,最近想引進一批國外的農業機械設備,想咨詢進口時有哪些注意事項。謝謝。

  天津讀者  張先生  

 

張先生:

  您好!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進口的農業機械應當符合中國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准,並依法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必須進行認証的農業機械,還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入境驗証。

  (一)農業機械的稅則號列

  農業機械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應確定正確的稅則號列(以下簡稱“稅號”),才能在進口通關中更快地對應相應的監管條件、填報規范等申報要素。具體包括:

  土壤耕作機械類:鏵式犁建議稅號為8432.1000﹔旋耕機建議稅號為8432.2900。

  播種、種植機械類:免耕播種機建議稅號為8432.3111或8432.3119﹔普通播種機建議稅號為8432.3911或8432.3919﹔水稻插秧機建議稅號為8432.3131或8432.3931。

  收獲機械類:聯合收割機建議稅號為8433.5100。

  灌溉機械類:噴霧器建議稅號為8424.4100或8424.4900。

  植保機械類:植保無人機建議稅號為88.06。

  (二)進口前准備

  農業機械作為機電產品的重要組成,按照《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的要求,實行分類管理,分別為:自由進口、限制進口、禁止進口,其目錄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納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的農業機械,進口單位在辦理海關手續前,應當向商務部或其委托的機構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証》﹔納入《進口許可証管理貨物目錄》的舊農業機械實行配額、許可証管理,進口單位在辦理海關手續前,應當向商務部或其委托的機構申請《進口許可証》﹔納入《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商品,如舊拖拉機禁止進口。

  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實施條例的要求,進口舊農業機械還需進行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進口單位可申請由貨物境內目的地直屬海關,或者委托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裝運前檢驗應當於啟運前,在其境外裝貨地或者發貨地,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

  (三)進口申報注意事項

  進口農機在進行申報時,申報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及釋義》的要求。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填制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根據商品歸類原則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正確歸類,確定應歸入的稅則號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及釋義》相應編碼對應的“申報要素”欄所列填報要求,認真填寫報關單中“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相應欄目。

  (天津海關所屬西青海關查檢二科二級主辦兼副科長郝振、天津海關關稅處歸類科一級主管兼副科長沈詣)

(責編:岳弘彬、牛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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