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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執法營造寬鬆營商環境

李曉 廖衛華
2024年04月27日09:04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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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宜賓一家從賣菜轉行的採耳店,開業三天即被認定“無証診療”,合計被罰款22萬元。執法機關如何確保“過罰相當,法理相容”、避免“小過重罰”,成為輿論熱點。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隨后發布通報,稱已撤回強制執行申請,並啟動內部復查,將根據復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行政執法處在與市場主體打交道的第一線,市場主體對行政執法的感受最為真切。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必須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柔性執法注重教育指導為先,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法理相容的法治溫度。柔性執法這一制度探索最初從上海起步,近年來,多地紛紛跟進探索和創新柔性執法,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2021年7月實施的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引入“首違不罰”條款,對於行政相對人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同年8月,《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印發,在總結各地柔性執法工作方法基礎上,提出“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今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規范,進一步明確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具體適用情節。

  傳統行政執法模式難以有效滿足多元利益訴求的表達,柔性執法是高質量發展新階段持續深化推進依法行政的新作為。柔性執法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優化行政處罰方式,推動執法行為的改進,成為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的有益實踐。

  市場有活力,發展才有動力。近年來,廣東深圳大力實施包容柔性執法,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緊密結合。2023年至今年2月,深圳已在66個領域形成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強制四張清單,合計2021項,近1.1萬家企業因此受益,減免處罰金額約為3.5億元。

  以罰代管的“一刀切”屬於壓制型執法模式,往往會破壞營商環境,壓抑市場活力。行政執法須注重主體多元化、管理方式多樣化等,這樣才能破解治理難題。柔性執法屬於回應型執法模式,強調將行政相對人作為核心,注重行政相對人的主體地位,關注其需求,充分運用商談、對話、協調、參與等非強制性手段,傾聽並回應市場主體的利益訴求,引導市場主體及時自我糾錯、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后果,從執法權單向度運行向權力與權利持續有效互動轉變。

  做好柔性執法和規范執法的“雙向奔赴”,提升柔性執法制度化和專業化水平,需要推進執法清單區域一體化,建立柔性案例指導制度,統一執法標准,完善執法動態調整和評估機制,以高水平行政執法促進高質量法治政府建設。

  推進柔性執法清單區域一體化。柔性執法具有行政裁量屬性,雖有助於實現執法的個案正義,但也可能因濫用而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強化對柔性執法的監督,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全面落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完善柔性執法具體構成要件﹔關注同級政府備案柔性清單的內容和利害關系人異議監督﹔健全行政系統自我糾錯機制,加強法院司法審查,暢通柔性執法的救濟途徑。

  建立柔性執法案例指導制度。“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案例指導制度能夠有效降低執法成本。統一法律適用標准,不斷提升柔性執法指導案例的適用性,增強實踐指導能力,需要重點關注優化指導案例生成和推動案例應用於柔性執法實踐兩個環節。持續更新案例篩選標准和質量評判依據,將執法過程中容易混淆的標准問題、難以把握的尺度問題,通過柔性執法案例指導,科學明確標准,統一執法思路。

  健全柔性執法動態調整與評估機制。制定執法評估標准、原則、框架結構,動態調整回應社會經濟變革的內生需求,持續提高柔性執法質量和實踐效能﹔建立多維度、多層面的指標體系,對執法人員的考核評價不僅要看工作實績,還要考核其是否能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實現評估結論科學性和公正性﹔完善精細化、專業化程序機制,加強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投訴舉報、行政執法考核評議以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建設,確保執法評估效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作者:李曉、廖衛華,分別系中國政法大學法碩學院實踐法學研究所副所長、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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