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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條例實施細則出台

2024年07月27日09:1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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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7月26日電 (記者黃盛)繼今年4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發布三個月后,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嚴芳向記者表示,《實施細則》共設置六章、七十七條。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和監管權限。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明確支付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時限要求,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証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第三章《支付業務規則》,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系、制度完備性、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監管。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過渡期安排等。

據了解,2023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了支付機構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建立了非銀行支付領域基礎性、綱領性的制度框架。為落實《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在廣泛調研和深入論証基礎上,起草了《實施細則》。作為《條例》配套的部門規章,《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行政許可要求、新舊業務銜接方式、過渡期安排等內容,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

嚴芳表示,《實施細則》明確了新舊支付業務類型的“一一對應”關系,各類舊業務類型均可歸入新業務分類中,不改變支付機構原有的經營范圍。同時,各種新業務類型也可以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找到適用的業務規則,確保“有法可依”。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根據新的業務分類方式,抓緊修訂和完善現行制度,后續將按照立法程序有關規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見之后再推動出台。

另據了解,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証有效期為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証到期日也不同。為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証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証。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淨資產有關要求,為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証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准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責編:方經綸、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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