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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寫的小說,有沒有版權?

2024年11月04日08:57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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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電(記者史競男 楊湛菲)隨著網絡文學大模型推出、AI創作的小說問世,AI生成內容引發的爭議進入文學創作領域。有人認為AI輔助創作為網絡文學作者提供靈感,也有人擔心AI會搶了作者“飯碗”。

AI生成的內容是否有著作權?AI與創作者之間的關系,未來走向何方?“新華視點”記者採訪了創作者、平台方和有關專家。

AI廣泛參與內容創作

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全國首例涉AI繪畫大模型訓練著作權侵權案……近年來,圍繞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今年,圍繞AI侵權的討論聚焦網絡小說。某網絡小說平台通知簽約作者,要求簽署一份補充協議,允許將他們的簽約作品用於AI模型訓練。引發爭議后,該平台刪除了作品簽約協議中的AI相關條款,並聲明“沒有發布過任何純AI寫作的作品,也不會違背作者個人意願使用AI寫作能力”。

不少作者仍對未來表示擔憂。“自己的作品被用於訓練AI模型后,可能失去對作品的控制權”“AI將進一步蠶食人類創作者的空間,不知何去何從”“理智和情感上都很難接受”……

一名在該平台寫作小說的作者表達出網文作者共同的心聲:“我擔心我的小說,甚至沒有發表的素材,被AI吸收后率先輸出相似內容,系統反過來判定是我在抄襲。”

客觀來看,AI現有創作水平遠遠趕不上人類。目前AI生成的小說較為呆板,人物性格塑造也比較欠缺,無法模仿人類口語化的表達方式。

“對於平台引入AI,我的感受是復雜的。從平台角度來說,為了降本增效採用AI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充分利用科技便利的同時,如何保護現有的創作者、現有作品的知識產權是關鍵問題。”網文作者楊千紫表現出憂慮。

作家蔣勝男認為,那種“不加思考、每天隻以更新數量為目標、大段抄襲甚至拼湊”的網文作者將是AI沖擊下的第一批犧牲品,因為“怎麼拼也拼不過AI”。不過,作者可將AI作為一種新型工具,用來檢查錯字漏字,或者整理大綱。

有沒有版權?

AI應用於網文創作,並不是新鮮事。2023年7月,閱文集團發布了國內首個網絡文學行業大模型“閱文妙筆”和基於這一大模型的應用產品——“作家助手妙筆版”。這一功能目前已開放給所有人使用。

閱文集團首席執行官兼總裁侯曉楠表示,AI可以在創作過程中替代一些重復性、消耗性的體力活,作家仍需把控故事的質量和完整性﹔一般不會出現作品因為使用AI輔助從而內容雷同,對作者著作權造成威脅的情況。

“平台應對AI參與創作的作品進行版權保護,明確版權歸屬方。”網文作者核桃提出,作者要把自己借助AI創作的作品,從創意到撰寫,以及修改過程留檔存儲,避免發生版權糾紛。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在AI生成物保護方面暫無明確規定﹔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於AI技術的開發者還是實際使用者尚存在爭議,有待法律和政策層面的明確指引。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總干事張洪波認為,沒有人類深度參與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應該有著作權﹔如果人為輸入主觀想法,進而生成反映人類主觀意志的獨創性內容,就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應受到版權保護。

現行著作權制度以“人”的智力成果作為衡量標准,對於AI生成內容的規定還不夠完備。張洪波表示,傳統的侵權認定標准在AI創作場景下也面臨適用難的問題——由於AI生成過程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權利人難以順利取証,維護自己的權益。

針對平台利用作者創作內容進行AI數據訓練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曉春認為,數據訓練中的使用行為因具有明顯的“非特定性”,應當界定為“非作品性使用”,從而不應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

“在數據訓練中,單個作品只是運用人類語言規律的隨機統計樣本。單個作品存在高度的可替代性,很難歸功於或對應到特定作品和作者。”劉曉春說。

AI和作者,與時偕行

生成式人工智能之於網絡文學行業,既是一項技術革新,也是一次轉型升級的機遇,展現出巨大的潛力和實用性。

2024年中國網絡文明大會上,《生成式人工智能行業自律倡議》發布,呼吁有關單位共同促進內容生態建設。

業內人士指出,加強版權保護已成為人工智能發展進程中一個非常重要而且無法回避的命題。平台不應為了一時的利益做出“殺雞取卵”式的短視行為,進而打擊整個產業鏈的發展。

“作者是平台最應該保護的對象。如果平台能用AI取代作者,那麼也會很快被其他平台的AI取代。”蔣勝男認為,對於平台來說,AI有助於讓原創作品得到更多被推廣、被轉化的機會,這方面的回報,遠大於試圖用AI取代作者獲得獨立“版權”的利潤。

張洪波認為,AI數據投喂、大模型訓練等場景涉及大量版權作品,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需細化AI合理使用的場景和范圍。“AI的發展需要大量高質量數據,而對其中版權作品的商業化使用應當依法獲得權利人的許可。”

為此,專家建議,人工智能使用海量作品應設定法定許可制度,AI開發、應用者應當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預存(提存)一定數量的版權費,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公開、透明、便捷的使用分發機制和版權糾紛的集中調解機制。

出台更新明確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利於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希望縮小監管與技術發展之間的距離,通過制定標准,推動技術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良性發展。”掌閱科技總經理孫凱呼吁。多位網文作者表示,願意在保護版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AI,發揮人類作者和AI的長處,創作出更多優秀作品。

“包容、謹慎、接受、駕馭。保持開放的態度,終身學習,迎接明天的挑戰。”楊千紫說,隻有去創作更深刻的作品,作家才能不被這個時代淘汰。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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