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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增值稅等多項稅收政策調整,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降稅費,推動房產交易成本降低(銳財經)

本報記者 廖睿靈 汪文正
2024年11月15日04:5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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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湛郎街道棚戶區改造項目東園小區高樓林立、配套齊全,已於今年8月份正式交付使用。
  周 亮攝(人民視覺)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相關新政,住房交易契稅、增值稅將迎來調整。業內人士表示,這將促進降低房產交易成本,更好滿足剛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時,將有效緩解房地產企業財務困難,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根據有關公告,此次調整將加大住房交易環節契稅優惠力度,積極支持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按照新規,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據介紹,此次調整將現行享受1%低稅率優惠的面積標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並明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可以與其他地區統一適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稅優惠政策,即調整后,在全國范圍內,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隻要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的,統一按1%的稅率繳納契稅。

  據中指研究院測算,以單價5萬元/平方米計算,面積分別為100平方米、150平方米,政策優化后首套契稅分別優惠2.5萬元、11.25萬元,二套分別優惠5萬元、7.5萬元,北上廣深二套分別優惠10萬元、7.5萬元。

  “當前,房地產供求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及時調整差異稅費,有利於促進交易循環和市場企穩。”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說。從政策內容來看,放寬1%契稅稅率優惠面積標准,其目的就是降低交易成本,更好滿足剛需和改善性需求,預計對新房銷售的利好幅度更大。

  新政還明確,在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准后,對個人銷售已購買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稅,原針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個人銷售已購買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業內人士認為,這將有力降低購房成本,鼓勵已有房居民進行改善性置換。

  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獲得土地、建設開發,需要繳納一定稅費。為保障土地增值稅收入及時均衡入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在項目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一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2010年,為更好地發揮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調節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規定了預征率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下限為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下限為1.5%,西部地區省份下限為1%。

  “當前,隨著房地產市場形勢變化,不同房地產項目的增值水平發生結構性分化,有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較大,有必要對預征率下限作出調整,以便給各地科學調整預征率預留空間,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此次調整,將各地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統一降低0.5個百分點。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情況對實際執行的預征率進行調整。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將有助緩解房地產企業財務困難。

  方便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

  相關公告發布后,納稅人應如何辦理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家庭成員信息証明和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對於2024年12月1日后個人購買住房申報繳納契稅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購買住房但於2024年12月1日后申報繳納契稅的,符合新發布公告規定的均可按新發布公告執行。

  “為確保納稅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紅利,稅務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採取一系列措施,持續優化納稅服務,提升納稅人的滿意度和獲得感。”上述負責人說。

  一方面,將進一步提升窗口服務效能。公告發布后,各地稅務部門將以不動產登記辦稅“一窗受理”工作模式為依托,進一步優化線下窗口設置和線上操作流程,為購房群眾提供繳稅、辦証“一件事一次辦”的“一站式”服務。此外,稅務部門還將視需求採取增設服務窗口、延長辦稅時間等方式,為有需求的群眾提供辦稅服務。

  另一方面,進一步優化資料提供方式。持續加大部門協作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利用共享信息開展數據預填,減輕納稅人資料提供負擔和填報負擔。對於不具備信息共享條件且納稅人不能提交相關証明材料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責編:袁勃、趙欣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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