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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來華工作,應如何納稅?(律師信箱)

2024年11月16日08:2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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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我來自德國,是一名跨國生產制造企業的技術人員。近期,我將被派駐至中國分公司工作,想咨詢:我作為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如何納稅,有哪些注意事項?

  某跨國企業員工  雷恩

雷恩先生:

  外籍員工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要求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建議您注意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范疇,並留意您屬於哪一類納稅義務人類型。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 由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

  外籍員工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范疇。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您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應由用人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稅款,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的網上辦稅一欄進行網上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 盡可能准確預判您在中國境內的停留時間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若您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請您盡可能准確預判您在中國境內的停留時間是否居住滿183天,以判定您的稅收身份和納稅義務,從而准確歸集申報的收入額。

  需要注意的是,若您是無住所個人,那麼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您的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並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若您最后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的時間改變,導致原先申報納稅身份與實際不符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重新計算應納稅額。

  ■ 律師提醒

  對於在華工作的外籍員工而言,有幾類情形可以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條例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同時,條例第五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您作為即將來中國工作的外籍人士,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先按照工作合同約定,盡可能准確地判斷您在華停留工作的時間和納稅身份,分情況及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並注意是否屬於可以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北京公衡律師事務所  陳婷婷)

(責編:孫紅麗、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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