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
人民網北京11月28日電 (記者王震)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高質量發展,近日海關總署發布公告,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措施。
一是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無需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不再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中“三、企業管理”項下第二款“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的要求。企業在申報環節仍需向海關傳輸訂倉單電子數據,並對真實性負責。
二是簡化出口單証申報手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和企業對企業出口清單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通關服務平台向海關傳輸交易、物流等電子信息,無需傳輸收款單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是擴大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試點。在上海、杭州、寧波、廈門、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黃埔、成都、西安海關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后裝運”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后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需建立貨物入場、上架、裝箱以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至口岸的物流運輸等各環節信息實時採集系統,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並與海關聯網實時傳輸相應數據。
四是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在北京、天津、大連、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鄭州、長沙、廣州、深圳、黃埔、成都、烏魯木齊海關等2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試點。允許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商品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應當退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業務的企業應規范經營,具備企業生產作業系統數據並向海關開放或與海關信息化系統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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