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中介機構收費等行為監管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准則,加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並明確監管措施,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日前,司法部、財政部、証監會負責人(以下簡稱“相關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出台《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為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聚焦收費問題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著力規范市場秩序,培育獨立、客觀、公正、規范的中介機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証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
“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挂鉤,誘發財務造假等問題。我國現行會計法、証券法等法律對中介機構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配合實施財務造假等行為規定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但對具體收費行為的監管尚缺乏相應規范。”上述負責人表示。
《規定》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規范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為,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堅持分類施策,在對中介機構作統一規范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了特定的監管要求﹔堅持從嚴監管,規范中介機構收費問題,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合理確定收費標准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結合資本市場實踐並與証券法等法律銜接,《規定》對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作了四方面規定:一是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二是要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資質的從業人員,建立有效的利益沖突審查等風險控制制度。三是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協助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公司通過上述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四是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收費方面,《規定》明確了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收費原則,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准,並對各類中介機構提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立足於規范中介機構在服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的收費行為,推動行業收費標准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為。”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提出的具體要求,是對中介機構收費行為的進一步規范,目的是防止相關收費行為影響其客觀公正執業,有利於形成公平、規范的市場秩序。實踐中,絕大部分中介機構在執業過程中能夠規范收費,對於少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收費行為,中介機構與發行人應當及時改正,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應當注重提升中介服務費用的透明度。從投資者的角度而言,中介服務費用的成本會附加到証券發行價格上,最終由投資者承擔,因而投資者有權知悉有關中介服務費用的信息。從市場的角度而言,中介服務費用的公開有利於市場評判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促進中介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進而不斷優化“看門人”機制,避免中介機構之間的惡意串通或惡性競爭。
約束地方政府獎勵行為
談及為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相關負責人表示,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幾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范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回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規定》明確,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相關負責人表示,証監會、財政部、司法部等部門將加強信息溝通與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加強監管,確保《規定》的有效實施。一是加強宣傳指導。引導中介機構規范服務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二是嚴格落實《規定》。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機構規范收費行為。加大對相關業務收費情況的執法檢查力度,發現存在違反《規定》的相關情形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三是加強溝通合作。各級証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規定》貫徹實施工作。
提升投行執業質量
業內人士表示,對於証券行業而言,《規定》的出台有四方面影響:
一是,《規定》區分了投行業務保薦費用、承銷費用,並不改變投行目前“保薦+承銷”收費模式,而是著眼於收費的合理性、規范性,避免不當行為,預計《規定》不會對投行目前規范化的業務開展與收費行為造成不利影響。《規定》既規范保薦又規范承銷,在承銷費用方面,《規定》明確承銷業務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目的在於抑制高價超募沖動,有助於提高投行執業質量,以及發行定價合理性。
二是,從短期來看,《規定》規范了行業收費行為,從長期來看,《規定》有助於遏制不當競爭,推動証券行業健康發展,行穩致遠。
三是,有助於推動投行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強化責任擔當。《規定》破除了不當利益綁定,使投行更加獨立,壓實投行責任,提高執業質量,加快一流投行建設。
四是,從資本市場來看,《規定》有助於從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長遠健康發展。《規定》明確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股票發行上市綁定,遏制“帶病闖關”沖動。
中金公司表示,培育獨立、客觀、公正、規范的中介機構是發現和培育優質上市公司、防范欺詐發行的重要條件。《規定》對於進一步規范IPO中介服務邁出了重要一步。公司將不斷完善與《規定》相適應的投行業務管理機制體系﹔厚植合規風控文化,切實把好上市“入口關”﹔全面加強專業能力建設,為資本市場輸送高質量的“源頭活水”。
中信証券表示,《規定》通過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收費機制,提升了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及專業性,敦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做好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紐帶與橋梁,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公司將切實落實資本市場“看門人”責任。在項目准入、內部制度建設、強化專業能力及提升服務水平等方面,公司將進一步提高執業標准及職業素養,以專業、合規的服務建立長期持久的客戶關系,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要求,堅持服務國家戰略與實體經濟,為建設安全、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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