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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售樓認籌、購房返利”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2025年06月17日16:30 |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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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警惕“售樓認籌、購房返利”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購房合同簽了,房地產開發公司畫的“大餅”卻沒了!在陝西省延安市,部分購房人面對購房返利成空、自己還被收了定金的郁悶事,只能上法院討說法。近日,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審判的一起案例,提醒消費者一定要警惕以“售樓認籌、購房返利”等形式的非法集資騙局。

  據介紹,延安某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鑫公司”)於2012年成立,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項目,法定代表人為孫某鑒。2018年2月以來,因某鑫公司資金短缺,孫某鑒與雲南某鑫商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蔣某雅約定,由蔣某雅以延安萬和廣場售樓認籌並在排號協議中約定10%的高額年利息及其他購房返利政策方式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吸收資金。

  2018年3月6日至4月16日,蔣某雅及其團隊共吸收公眾資金5000余萬元。后孫某鑒又聯系蔣某雅團隊中羅某龍等銷售經理並達成口頭協議,以吸收資金額15%的提成委托羅某龍團隊繼續以樓房排號的方式為其吸收公眾資金。

  2018年4月16日至6月20日,羅某龍及其團隊共計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7000余萬元。2018年6月,某鑫公司在與羅某龍團隊完成約定吸收7000萬元資金后,又與西安某尚行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法人代表魚某濤商議,委托魚某濤團隊繼續為其吸收公眾資金。6月21日至7月20日,魚某濤及其團隊繼續以上述方式吸收公眾資金,累計吸收公眾資金7000余萬元。某鑫公司實際擁有商鋪140余套,住宅336套,3次共認籌、排號協議1496份,共計吸收公眾資金19881萬元,支付過提成后,剩余資金用於公司經營及償還公司債務。

  回顧事件經過后,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某鑫公司以公寓認籌、排號、商鋪認購的方式,以高額利息回報和年收益為誘餌進行虛假宣傳,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判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孫某鑒系某鑫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考量孫某鑒刑事前科和該案自首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之后,某鑫公司及孫某鑒均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0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

  “公寓認籌、排號、商鋪認購等預售行為,其本質屬於房地產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証之前的非法活動,旨在收取一定的‘認籌金’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是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常見形態之一,其風險較大。”陝西省延安市打非辦相關負責人告訴《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在本案中,某鑫公司以公寓認籌、排號、商鋪認購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3次共認籌、排號協議1496份。但某鑫公司實際擁有商鋪140余套、住宅336套,顯然無法履行如此之多的預售協議,簽署了認購、排號協議的集資參與人無法依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其本金大部分也被某鑫公司用於支付提成及清償債務,利益損失較大。在生活中,廣大購房者需對公寓認籌、排號、商鋪認購等預售行為提高警惕,加強購房風險防范意識。(記者 房文彬)

(責編:曹淼、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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