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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新條例如何破解老問題

2025年09月17日09:13 | 來源:經濟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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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住房租賃新條例如何破解老問題

9月15日,《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專門規范住房租賃的行政法規,也是我國住房租賃市場規范化、法治化進程的重要裡程碑。

在市場上租房,租客會遇到房屋安全隱患、被出租人任意中止合同、霸王條款、合同陷阱、虛假房源、押金退還難等問題。《條例》的實施,將更好保護承租人權益。

租房住也希望住得健康,有良好居住環境。《條例》對用於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確要求,規定用於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筑、消防、燃氣、室內裝飾裝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廚房、衛生間、陽台、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租賃住房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應當符合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這些舉措有助於保障承租人住進安全、健康的住房。

《條例》中明確的合同備案制度,有助於明確租賃關系、確保租賃關系穩定。租賃雙方草草簽訂一份內容簡單或表達模糊不清的合同,甚至沒有合同,一旦產生糾紛,租戶容易因為缺乏合同依據而吃虧。《條例》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使用實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等方式將住房租賃合同向租賃住房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出租人未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承租人可以辦理備案。讓租賃交易和合同有備可查,有助於避免出現糾紛后扯皮,能夠更好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

《條例》有助於解決好“押金難退”這一頑疾。《條例》規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返還時間以及扣減押金的情形等事項。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並規定住房租賃經紀機構和網絡平台經營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通知承租人,並為承租人騰退租賃住房留出合理時間。出租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或者騰退租賃住房。

《條例》對住房租賃企業和經紀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也體現出對承租人利益的保護。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如果提供虛假房源,克扣押金,侵佔、挪用租賃資金等,會給承租人帶來經濟損失。《條例》通過規范租賃企業和住房租賃經紀機構經營行為,減少承租人可能的經濟損失。《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檔案,如實記載相關信息,並健全住房租賃信息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並向社會公示,並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住房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對收費服務項目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條例》讓糾紛解決途徑更明確。租房難免遇到糾紛,該怎麼解決,找誰解決,常常讓租賃雙方犯難。《條例》明確,在住房租賃活動中,因押金返還、住房維修、住房騰退等產生糾紛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隨著《條例》的實施和相關配套政策的完善,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將實現健康有序發展,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有效更充分的保障。

(責編:羅知之、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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