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持續披露准則第1號——氣候(試行)》印發
222
點擊播報本文,約
人民網北京12月26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准則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証監會制定了《企業可持續披露准則第1號——氣候(試行)》,現予印發,在實施范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願實施。
企業可持續披露准則第1號——氣候(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與氣候相關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氣候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証氣候相關信息質量,根據《企業可持續披露准則——基本准則(試行)》,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目標,是向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重要的氣候相關信息,以便其作出經濟決策、資源配置或者其他決策。
第三條 企業在披露氣候相關信息時,下列情況中,應當使用報告日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該信息無須付出過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獲得):
(一)識別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發展前景的氣候相關風險、機遇,以及識別氣候相關影響﹔
(二)編制氣候相關風險或者機遇預期財務影響以及氣候相關影響的信息﹔
(三)確定用於氣候相關情景分析的適當方法、選擇氣候相關情景分析的輸入值,以及就如何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作出分析性選擇﹔
(四)選擇用於核算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
(五)披露易受氣候相關物理風險、轉型風險影響的資產或者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以及與氣候相關機遇有關的資產或者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上述(二)和(三)中,企業還應當採用與其技能、能力和資源相稱的方法。
第四條 為滿足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業應當按照本准則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要求,披露重要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信息。
為滿足可持續信息使用者對氣候相關信息的需求,企業還應當披露本准則第二章至第五章未涵蓋的重要的氣候相關影響信息。企業披露的氣候相關影響信息,如有按照要求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等渠道同時披露的,氣候相關影響信息應當保持一致。
企業披露的氣候相關影響信息不應掩蓋或者模糊其披露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信息,兩者應當可區分。
第二章 治 理
第五條 在治理方面,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目標,是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管理和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所採用的治理架構、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負責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治理機構(包括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或者其他類似機構)或者人員的情況,包括下列信息:
(一)該機構或者人員的職權范圍、授權、職責描述和其他相關政策如何體現其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監督責任﹔
(二)該機構或者人員是否具備在執行、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戰略、制度等方面的專業技能和勝任能力,以監督企業為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而制定的戰略﹔
(三)該機構或者人員獲悉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方式和頻率﹔
(四)該機構或者人員在監督企業的戰略、重大交易決策、風險管理流程以及相關政策時,如何考慮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包括是否考慮這些風險和機遇之間的權衡﹔
(五)該機構或者人員如何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目標設定,並監控這些目標的實現進展,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將相關績效指標納入薪酬政策。
第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管理層在管理和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時所採用的治理架構、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包括下列信息:
(一)特定管理層崗位或者部門是否被賦予管理和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職責,以及如何對該崗位或者部門進行監督﹔
(二)管理層是否採用控制措施和程序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監督予以支持,以及如何將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與企業的其他內部職能相整合。
第八條 企業針對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管理和監督已經建立整體性治理架構和內部制度的,可以對第六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整合披露,無須重復披露氣候相關治理的信息。
第九條 鼓勵企業利用內部審計部門、法律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進行監督,並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氣候相關信息進行鑒証。
第三章 戰 略
第十條 在戰略方面,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目標,是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所制定的戰略和可能結果。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發展前景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
(二)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如何影響企業的戰略和決策﹔
(三)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當期和預期財務影響﹔
(四)企業的戰略和業務模式對氣候相關變化、發展和不確定性的韌性。
第十一條 企業在披露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發展前景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時,應當:
(一)描述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發展前景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
(二)針對企業識別出的每項氣候相關風險,說明企業將該風險認定為氣候相關物理風險還是氣候相關轉型風險﹔
(三)披露這些風險和機遇對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價值鏈的當期和預期影響,以及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價值鏈中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集中的領域(如特定活動、業務關系、地理區域、設施和資產類型等)﹔
(四)針對企業識別出的每項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明確其可合理預期影響企業發展前景的時間范圍(包括短期、中期或者長期),如何定義短期、中期和長期,以及這些定義如何與企業用於戰略決策的時間范圍相關聯。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對其戰略和決策的影響,包括下列信息:
(一)業務模式當期和預期的變化,包括其應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資源配置(如管理或者退出關於碳、能源或者水密集型業務的計劃,因需求或者供應鏈變化導致的資源配置,通過資本支出或者額外研發支出進行業務發展所產生的資源配置,收購或者剝離等)﹔
(二)當前和計劃採取的用於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直接措施(如節能產品認証、碳標識認証,改變生產工藝或者設備、搬遷設施、調整勞動力結構以及改變產品規格等)﹔
(三)當前和計劃採取的用於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間接措施(如與客戶、供應鏈合作等)﹔
(四)企業已有的氣候轉型計劃,包括制定轉型計劃時使用的關鍵假設和依據﹔
(五)計劃如何實現其設定的氣候目標和國家法律法規、戰略規劃要求企業實現的目標,包括但不限於溫室氣體排放目標﹔
(六)當前和計劃為支持上述活動而配置資源的信息﹔
(七)根據本條(一)至(五)披露的以前報告期間計劃進展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當期和預期財務影響,包括下列定量和定性信息:
(一)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對企業報告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二)識別出的可能對下一年度報告期間相關財務報表的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存在重大調整風險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
(三)基於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戰略、制定的投資和處置計劃,以及實施戰略所計劃的資金來源,說明短期、中期和長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預期變化。
企業根據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供定量信息時,可以披露單個數值或者區間數值。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開展的有助於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創新措施和效果,以及為此支付的成本。
第十五條 企業發生碳排放權交易、購買綠色電力証書、開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出售和購買減排量、簽訂可再生能源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項的,則應當披露報告期間與這些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資本化成本、費用化支出以及收益或者損失,並披露這些交易或者事項對企業下一年度報告期間相關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十六條 企業無法單獨識別氣候相關風險或者機遇的當期或者預期財務影響,或者估計這些財務影響所涉及的計量不確定性很可能導致產生的定量信息沒有價值的,則無須提供有關當期或者預期財務影響的定量信息。企業不具備提供氣候相關風險或者機遇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者資源的,則無須提供預期財務影響的定量信息。
企業根據前款規定,確定無須提供氣候相關風險或者機遇的當期或者預期財務影響的定量信息的,則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
(二)有關財務影響的定性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中可能受到或者已經受到該氣候相關風險或者機遇影響的行項目、合計項目和總計項目﹔
(三)關於該氣候相關風險或者機遇、其他氣候相關風險或者機遇和其他因素的綜合財務影響的定量信息(除非該定量信息沒有價值)。
第十七條 為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的戰略和業務模式對氣候相關變化、發展和不確定性的韌性,企業應當考慮已識別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使用氣候相關情景分析評估其氣候韌性,並披露下列信息:
(一)報告日氣候韌性評估的內容:
1.評估的氣候相關變化、發展或者不確定性對其戰略和業務模式的影響(如有),包括企業需如何應對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中識別的影響﹔
2.評估氣候韌性時考慮的重大不確定性領域﹔
3.評估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調整其戰略和業務模式以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包括企業現有財務資源在應對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中識別的影響時的可獲得性和靈活性,企業重新配置、重新利用、升級、停用或者廢棄處置現有資產的能力,以及當前和計劃在氣候減緩、適應和氣候韌性機遇方面的投資的影響。
(二)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時使用的輸入值信息:
1.使用的氣候相關情景及其來源﹔
2.是否包括不同種類氣候相關情景﹔
3.使用的氣候相關情景是否與氣候相關物理風險或者轉型風險相關﹔
4.使用的氣候相關情景中,是否有與最新氣候變化國際協議、國家戰略規劃、國家自主貢獻相一致的氣候情景﹔
5.使用的氣候相關情景與評估企業對氣候相關變化、發展或者不確定性的韌性之間的相關性﹔
6.在分析中使用的時間范圍﹔
7.在分析中使用的業務范圍(如經營位置和業務單元)﹔
8.重大風險事件的類別和發生概率(如適用)。
(三)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時運用的關鍵假設:
1.企業經營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氣候相關法律、政策和自主貢獻﹔
2.宏觀經濟形勢﹔
3.國家或者地區層面的因素(如當地天氣模式、人口統計數據、土地使用情況、基礎設施情況、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形勢等)﹔
4.能源使用和組合﹔
5.技術發展。
(四)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的報告期間。
企業提供定量信息時,可以披露單個數值或者區間數值。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結合其面臨的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以及進行情景分析可用的技能、能力和資源,確定其使用的氣候相關情景分析方法。企業目前不具備進行氣候情景定量分析的技能、能力或者資源,但又面臨較高的氣候相關風險的,初期可以使用定性情景敘述等簡單的方法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待具備相關的技能、能力或者資源后,則應當使用科學的定量方法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企業面臨較高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且具備必要的技能、能力和資源的,則應當使用科學的定量方法。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按照戰略規劃周期(如每三至五年)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如果企業並未每年進行氣候相關情景分析,則企業根據第十七條(二)至(四)規定對氣候相關情景分析的披露可能與上一個報告期間相同,但需每年對氣候韌性進行評估,並按照第十七條(一)規定披露相關信息,以反映氣候相關變化、發展或者不確定性對企業業務模式和戰略的影響。
第二十條 企業針對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管理和監督已經建立整體性戰略規劃的,可以對本准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整合披露,無須重復披露氣候相關戰略的信息。
第四章 風險和機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風險和機遇管理方面,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目標,是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流程(包括這些流程是否以及如何融入企業的整體風險管理流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和相關政策,包括下列信息:
(一)採用的方法和關鍵假設﹔
(二)使用的輸入值和參數(如數據來源和流程中所涵蓋的業務范圍)﹔
(三)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來幫助識別氣候相關風險﹔
(四)如何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影響的性質、可能性和規模(如是否考慮定性因素、定量閾值或者其他標准)﹔
(五)是否以及如何考慮氣候相關風險相較於其他類型風險的優先級﹔
(六)如何監控氣候相關風險﹔
(七)與上一報告期間相比,是否以及如何改變所使用的流程。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氣候相關機遇的流程,包括是否以及如何使用氣候相關情景分析來幫助識別氣候相關機遇。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融入企業的整體風險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條 企業針對可持續風險和機遇進行統一管理的,可以對本准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整合披露,無須重復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管理的信息。
第五章 指標和目標
第二十六條 在指標和目標方面,企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目標,是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在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方面的績效,包括企業自身設定的目標的進展和國家法律法規、戰略規劃要求企業實現的目標的進展。
第一節 氣候相關指標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行業通用指標相關的信息:
(一)溫室氣體排放﹔
(二)氣候相關物理風險——易受氣候相關物理風險影響的資產或者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三)氣候相關轉型風險——易受氣候相關轉型風險影響的資產或者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四)氣候相關機遇——與氣候相關機遇有關的資產或者業務活動的金額和百分比﹔
(五)資本配置——針對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發生的資本支出、融資或者投資金額﹔
(六)內部碳定價﹔
(七)薪酬。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范圍一、范圍二和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分類披露報告期內產生的溫室氣體絕對排放總量(以噸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披露時,可以使用與其自身報告期間不同的價值鏈中其他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使用無須付出過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獲得的最新數據來源計量和披露其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報告周期長度相同﹔
(三)披露在企業報告日與價值鏈中其他企業的報告日之間發生的、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重大事件和情況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依據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企業碳排放核算標准核算溫室氣體排放,並披露核算依據。在國家相關部門尚未發布企業碳排放核算標准的領域,企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時,可以參照《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作為核算依據。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用於核算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包括下列信息:
(一)核算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包括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其在核算溫室氣體排放時所使用的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
(二)選擇用於核算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的原因,以及該核算方法與第二十六條所述目標之間的關系﹔
(三)報告期內企業對核算方法、輸入值和假設的變更及原因(如適用)。
第三十二條 對於范圍一和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企業應當分別披露合並企業(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和其他被投資企業(包括聯營企業、合營企業和未合並子公司)的排放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基於位置的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提供已簽訂的有助於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合同信息或者結算信息。企業也可以披露其基於市場的范圍二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本准則豁免企業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法律法規禁止披露或者具有商業敏感性的合同信息。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基於其價值鏈以及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的類別,確定並披露其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計量中所包含的類別。企業可以將其范圍三第十五類“投資”的溫室氣體排放的計量限定在融資排放范圍內。
第三十五條 企業業務涉及資產管理、商業銀行或者保險業務的,應當披露與其融資排放相關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 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的計量包括直接計量和估計。企業計量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時,應當優先使用以下輸入值和假設:
(一)基於直接計量獲取的數據﹔
(二)企業價值鏈中特定活動的數據﹔
(三)在使用非直接從企業價值鏈活動中獲得的數據時,如實反映價值鏈活動、企業排放所在地、所用技術的及時數據﹔
(四)經內部或者外部驗証的數據。
在同等情況下,企業應當優先使用直接計量。
第三十七條 企業使用估計來計量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的,可以使用下列兩種類型的輸入值:
(一)代表導致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活動的數據﹔
(二)將本條(一)轉換為溫室氣體排放的排放因子。
在極少數情況下,企業盡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估計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的,則應當披露其對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八條 對於內部碳定價,企業應當說明在決策中是否以及如何應用碳價格(如投資決策、轉移定價以及情景分析),披露其內部用於評估溫室氣體排放成本的每噸溫室氣體排放的價格。企業可以使用影子價格、內部稅費等內部碳定價方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在決定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時是否以及如何考慮氣候相關因素。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特定業務模式、活動或者表明企業所處行業的其他共同特征相關的行業特定指標。企業在確定披露的行業特定指標時,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如行業應用指南),以及行業內其他企業的披露慣例。
第二節 氣候相關目標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為監控實現戰略目標的進展而設定的定量和定性氣候目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戰略規劃要求其實現的氣候目標,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對於每項目標,企業應當披露:
(一)用於設定目標的指標﹔
(二)設定目標的目的(如以減緩、適應氣候變化或者滿足法律法規、戰略規劃要求為目的)﹔
(三)目標適用的企業范圍(如僅適用於企業的一部分或者適用於整個企業)﹔
(四)目標適用的時間范圍﹔
(五)計量進展的基准期間﹔
(六)階段性目標和中期目標(如適用)﹔
(七)如果為定量目標,該目標是絕對目標還是強度目標﹔
(八)企業如何參考最新氣候變化國際協議(包括該協議產生的國家或者地區承諾)設定目標。
第四十二條 對於每項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企業應當披露:
(一)目標涵蓋的溫室氣體的種類。
(二)目標是否涵蓋范圍一、范圍二或者范圍三溫室氣體排放。
(三)目標是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目標還是淨排放量目標。如果企業披露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目標,則還應當單獨披露相關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目標。
(四)目標實現是否來源於行業脫碳方法、方法來源,以及目標與基於最新氣候變化國際協議或者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行業脫碳路線圖的方法是否一致。
(五)目標實現的進展情況。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設定和復核每項目標的方法,以及如何監控每項目標的實現進展,包括下列信息:
(一)目標及設定目標的方法是否經獨立第三方驗証﹔
(二)復核目標的流程﹔
(三)用於監控目標實現進展的指標﹔
(四)目標的修訂及原因(如適用)。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其每項氣候目標實現情況的績效信息,以及對企業績效趨勢或者變化的分析。
第四十五條 企業計劃使用外購減排量作為補充手段抵銷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實現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目標的,應當在說明其計劃使用的減排量時披露下列信息:
(一)實現溫室氣體淨排放量目標依賴外購減排量使用的程度和方式﹔
(二)對減排量進行認証的獨立第三方名稱及認証體系﹔
(三)減排量所屬的自願減排交易機制名稱,產生減排量的項目所處國別﹔
(四)減排量的類型,包括抵銷所用減排量源自何種自願減排項目﹔
(五)為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計劃使用的減排量的可信度和完整性所需的其他因素(如項目業主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的承諾書)。
第四十六條 在確定和披露用於設定和監控實現氣候目標進展的指標時,企業應當參考並考慮行業通用指標和行業特定指標的適用性。企業制定了計量目標實現進展的指標的,則應當披露:
(一)如何定義指標﹔
(二)指標是絕對值、相對值或者是定性指標﹔
(三)指標是否以及如何經獨立第三方驗証﹔
(四)計算指標的方法、關鍵假設、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使用的輸入值或者參數﹔
(五)指標的修訂及原因(如適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准則由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 中國高鐵營業裡程突破5萬公裡
- 人民網北京12月26日電 (記者王連香)記者從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鐵集團)獲悉,12月26日,隨著西安至延安高鐵開通運營,中國高鐵營業裡程突破5萬公裡,“中國高鐵創造美好生活”“坐著高鐵看中國”成為廣泛共識。“十四五”期間,中國高鐵實現了更大發展,路網規模、質量和裝備現代化水平顯著提升,高鐵技術樹起國際標杆,運輸產品供給和旅客服務持續提質增效,產業帶動和經濟輻射效應日益凸顯,人民群眾出行體驗不斷改善,有力服務和支撐了中國式現代化。…
- 《企業可持續披露准則第1號——氣候(試行)》印發
- 人民網北京12月26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准則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証監會制定了《企業可持續披露准則第1號——氣候(試行)》,現予印發,在實施范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願實施。 企業可持續披露准則第1號——氣候(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與氣候相關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氣候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証氣候相關信息質量,根據《企業可持續披露准則——基本准則(試行)》,制定本准則。…
- 評論
- 關注































微信掃一掃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