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政規則出台
222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點擊播報本文,約
人民網北京2月27日電 (記者黃盛)証監會日前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作為首部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的行政規章,《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其發布是全面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優化監管安排的重要舉措。
據介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資者掌握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性制度,也是提高私募基金投資運作透明度、促進私募基金規范運作的重要保障。前期私募基金有關規則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缺乏專門的行政規則,信息披露規范要求不夠具體細化,穿透披露等要求不足,亟需優化完善有關規則,彌補制度短板。為全面規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為,提高私募基金運作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証監會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
壓實各個主體的信披責任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系統性明確各個主體的信息披露責任。
具體來看,壓實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責任,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以私募基金投資者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規定和約定真實、准確、完整和及時地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責任,要求托管人應當履行與私募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信息披露職責,包括披露基金托管協議,定期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對私募証券投資基金財務情況等信息及時進行復核審查並出具意見等。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也明確了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信息披露職責,要求銷售機構接受委托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對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進行篡改。明確了相關關聯方配合信息披露義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關的事項。
進一步細化披露要求 強化穿透披露
針對私募基金運作特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全面細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包括明確了信息披露的對象、原則、內容、方式、頻率、禁止性規定等,細化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清算報告的具體披露要求﹔要求應當按照非公開方式向持有該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此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還強化了穿透披露。針對長期存在的投資者對嵌套投資“看不透”問題,要求嵌套投資應當披露穿透后的投資資產(標的)情況,同時要求被投資的私募基金、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應當予以配合。
除依照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標的等情況自願增加向全體投資者披露的內容。
強化風險揭示 加大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針對重點風險環節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觀揭示私募基金投資運作風險,對設計復雜、風險較高的私募基金以顯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資運作及交易等環節的相關風險。細化了關聯交易、投向衍生品資產和流動性受限資產、跨境投資等的披露要求。完善了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機制安排。要求管理人明確投資者就信息披露事項進行咨詢的聯絡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的機制安排。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還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及上述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后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推動各個主體提高信息披露規范水平。
此外,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違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情形,依法採取處罰措施。
業內人士表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是《私募條例》發布后首部私募基金監管行政規章,彌補了信息披露專門行政規則空白,在建立完善私募基金監管規則體系特別是行政規則體系方面具有重要標志意義。
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微信掃一掃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