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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券市場短線交易新規將於4月7日起實施

2026年03月10日09:24 | 來源:人民網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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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3月10日電 (記者黃盛)証監會日前發布《關於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6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進一步明確適用主體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結合目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股份減持等監管實踐,將5%以上股東的計算基數明確為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的股份(A股、B股、H股等)。其中,“已發行的股份”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並公開轉讓的股份。適用証券范圍除股票外,還包括具有股權性質的証券,如存托憑証、可轉債、可交債等。

在短線交易買入、賣出行為及時點的認定方面,《規定》明確買入、賣出行為,是指支付對價買入導致証券數量增加,或為獲取對價賣出導致証券數量減少的行為。根據監管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規定》將短線交易買入、賣出時點統一為証券過戶登記日,明確了監管執法標准,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同時增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與其他法律法規做好銜接。

《規定》明確對境內機構產品單獨計算証券持有數量。業內人士指出,這主要是基於實際管理中,不同產品或組合如單獨開立賬戶、獨立規范運作,其跨產品或組合進行短線交易的風險相對較低。同時,專業機構資金規模較大,名下產品、組合較多,合並計算持股一定程度上影響產品管理和入市便利性。

《規定》按照產品或組合開立証券賬戶或北向投資者身份識別碼的外資公募基金,按產品或組合單獨計算持有証券數量,意在確保“內外一致”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交易便利性,吸引境外增量資金入市交易。《規定》還規定,按產品單獨計算持有証券數量的外資公募基金應當按月度向証券交易所報告通過滬深港通持有証券數量。

針對豁免適用情形,《規定》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並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隨著資本市場不斷發展,交易行為、交易標的的類型持續豐富,有必要對因產品機制安排等客觀因素導致的、市場已有明確預期的持股變動,且未利用信息優勢等非法獲利等情形豁免適用短線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與境內外監管經驗相一致。

証監會表示,《規定》尊重實踐,系統梳理司法實踐及公司監管、機構監管、稽查處罰、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等實踐成熟經驗做法,總結形成制度規范。並對境內外投資者一視同仁,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對於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許其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証券數量。

(責編:王連香、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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