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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擬出台新規 規范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措施

李冰 熊悅
2026年05月20日08:58 | 來源:証券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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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央行擬出台新規 規范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措施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管理辦法》分為5章24條,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條件與管理措施、列入和移出程序、信用修復等多個方面,對金融領域失信行為建立起閉環的治理體系。

蘇商銀行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杜娟告訴《証券日報》記者,《管理辦法》中涉及的失信違規事項,監管部門此前均已有相關管理要求。《管理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提高機構違規成本,同時,在相關機構規范自身行為后,為其提供信用修復路徑。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聚焦中國人民銀行管理的票據、支付、人民幣流通、征信等領域中機構及個人的嚴重失信行為,明確列出10項應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多項涉及支付、征信領域。

例如,當事人發生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簽發空頭支票,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或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非法出售征信信息,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以“征信修復”等為名實施詐騙活動的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在現有監管規則基礎上對重點風險領域實施的制度化信用約束措施,延續並強化對相關領域中已明確禁止行為的監管執行,主要目的是通過名單管理提升違規成本。”博通咨詢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告訴記者。

從以往的罰單情況來看,支付機構因違規而受罰,處罰對象主要集中在機構和管理層等相關責任人。此次《管理辦法》進一步瞄准支付機構實際控制人這一責任主體及其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管理辦法》提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實際控制人操縱支付機構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應當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管理辦法》將嚴重失信行為所涉機構、實控人均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進一步壓實機構和實控人責任。”王蓬博表示。

根據《管理辦法》,進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對象將面臨多重約束和懲戒。具體包括: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提高執法檢查頻次﹔向有關部門共享相關信息﹔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採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等。

王蓬博表示,《管理辦法》通過信用機制打通監管閉環,有效化解以往僅靠行政處罰震懾力偏弱、整改難以長效落地的難題。該舉措將對嚴重失信主體在政府採購等多領域實施聯合限制,構建跨行業約束體系,大幅抬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明確支持失信主體主動整改糾錯,依規開展信用修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后移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后,失信主體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判決中規定的義務、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管理辦法》設置3年懲戒期限與12個月提前移出申請條件,既守住監管懲戒底線,也預留整改糾錯空間,能夠引導市場主體主動合規、重塑信用。”王蓬博表示,從長遠發展來看,這將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為建立信用導向型新型監管模式筑牢制度根基,切實推動整個行業合規經營水平穩步提升。

(責編:楊曦、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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