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微觀察·《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系列解讀
我國對外投資新規釋放多元主體參與新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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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 (記者夏曉倫、許維娜)居民個人能否合規地進行跨境實業投資?社會組織參與國際技術合作該遵循什麼規則?這些關乎“出海”的疑問,如今有了更清晰的制度解答。
今年6月,《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發布。緊隨其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對2017年12月發布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起草形成了《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於21日對外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外經濟研究所室主任、研究員金瑞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從部門規章升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制度體系,釋放出明確信號。這標志著我國堅定不移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支持高質量“走出去”的信心和決心。
一方面,制度層級更高了。通過更高層級立法明確對外投資基本制度,進一步細化核准、備案、信息報告和監管程序。這有利於提高政策透明度、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降低跨境投資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為投資者開展全球化經營提供更加穩定的制度環境。
另一方面,開放理念也在深化。這表明我國開放正由側重商品和要素跨境流動,進一步向規則、規制、管理、標准等制度型開放轉變。通過完善海外投資服務、風險防范和權益保護機制,能夠更好支持投資者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增強參與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的能力。
“總體看,此次制度升級不是簡單強化監管。”金瑞庭表示,這是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同時,以更規范、透明、穩定的規則為“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進一步彰顯我國擴大開放、拓展國際經貿互利合作空間的堅定態度。
近年來,對外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樣。《意見稿》重申了投資者包括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這進一步落實了各類投資者的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完善服務和保護措施,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
金瑞庭認為,這意味著對外投資不再是企業專屬的出海活動。社會組織和居民個人的跨境實業投資、技術合作投資擁有了清晰制度依據。各類境內主體依法獲得對外投資的法定地位,有利於調動多元經營主體參與國際合作競爭,壯大我國參與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布局的主體矩陣,為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匯聚多元主體活力。
他特別指出,《意見稿》在規章草案層面重申並細化《規定》已明確的居民個人投資者地位,將產生三方面積極效應:
一是升級效應。對外投資由企業主導向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升級。這大大拓展了我國參與高水平開放的主體,將為拉緊利益紐帶、推動經貿往來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是轉型效應。居民財富配置有望由以境內存款、房產等傳統資產為主,逐步向更加多元化、國際化的資產配置方式轉變。這不僅能更好地分享全球經濟增長和優質資產收益,還能滿足家庭養老、子女海外教育、長期資產保值等多元化目標。
三是配置效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有助於提升居民跨境配置資本、股權等資產的便利度。這不僅分散了單一市場風險,提高了家庭資產配置效率,也為人民幣跨境使用和我國雙向資本流動創造了更廣闊空間。
他還表示,《意見稿》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我國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政策定力。此次修訂具體體現在四個“更”:
一是開放規則更清晰。《意見稿》明確對外投資核准、備案、報告范圍,並規定分類分級監管。這讓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有章可循。
二是開放預期更穩定。《意見稿》明確“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依法保障投資自主權。這彰顯了支持投資者參與國際合作競爭的政策方向沒有改變。
三是開放服務更完善。《意見稿》專設“指導和服務”章節,強化政策咨詢、信息發布、投資合作機制建設和海外權益保護,為“走出去”提供全流程支撐。
四是開放風險更可控。《意見稿》對敏感類投資實行核准管理,完善全過程監管和風險監測。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同時,為正常對外投資創造更加穩定的發展空間,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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