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系列之二
前移“追責關口”:讓生態環保責任環環相扣
222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點擊播報本文,約
生態環境保護,既要在出了問題后嚴肅追責,更要把責任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管全過程。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進一步增加和細化全面綠色轉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水資源剛性約束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生態環境經濟政策研究部主任、研究員韓文亞表示:“這些變化表明,生態環境責任追究正在從‘末端損害追責’向覆蓋決策、監管、執行的‘全過程監督’延伸。”
追責關口為何進一步前移?
韓文亞認為,這意味著領導干部在發展規劃制定、產業布局決策、資源開發利用審批等前端環節,就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辦法》將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或者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等情形納入追責范圍,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更早嵌入發展決策過程。
追責向前延伸,會不會影響發展探索?
“發展探索是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框架內進行的創新實踐﹔而‘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則突破了這些剛性約束。”韓文亞認為,判斷的關鍵是決策是否遵守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是否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
追責關口前移的同時,責任鏈條也在進一步擰緊。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燦發說,“在追究方面,有的部門袒護內部的人員。有了線索,該移送的不移送,該追責的不追責。通過規定,能夠讓各有關部門機構,通力協作追究責任。”
此次修訂進一步細化不同責任主體職責。例如,對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增加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以及保障有關資金等責任追究情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領導成員,則增加行政執法、處理侵害群眾利益的生態環境問題等方面責任。針對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虛假整改等問題,《辦法》也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這些調整將有效破解過去責任鏈條中的堵點和斷點。”韓文亞說,《辦法》進一步明確不同主體在決策、執行、監管等環節的職責,使“該誰的責任”更加清晰,減少推諉扯皮。
同時,巡視巡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然資源督察、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工作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應按規定移送相關部門開展責任追究﹔對該調查而未調查、該移送而未移送、該追究而未追究的,將依規追責。這種對追責者的追責,與前述“追責”形成遞進關系,構成了完整閉環。
韓文亞表示,從事后追責向全過程監督延伸,從厘清職責到推動整改、線索移送和責任追究,《辦法》進一步把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貫穿到決策、執行、監管各環節,推動責任落實更加精准、有力。(實習生韋正鳳對此文亦有貢獻)
相關鏈接:
關注公眾號:人民網財經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微信掃一掃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