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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8日宣布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部分新增和修改条款旋即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留言】

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收费不得超25年

    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详细】

高速公路假日免费政策或延长收费期限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过长,实际已经收回全部投资仍继续收费,是公众对收费公路的最大质疑。修正案提出,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这意味着,众多高速公路可能因为节假日小客车免费政策的推行而延长收费期限。【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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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现决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
    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