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近日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其实,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就有类似的规定。舆论之所以把收费公路的收费年限规定还当成新闻,折射的其实是公众的关注与担心。在郑州黄河大桥、成渝高速重庆段、济青高速等多条高速公路被曝出超期收费后,公众对公路收费年限问题的一点风吹草动都格外敏感。
收费公路主要有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公众最关注的还是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年限问题——因为通过收费权、经营权的转让,原先的还贷公路很容易变身为经营性公路。
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最长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最长不超30年。此次公布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又提出了三种可能影响收费年限的情形:其一,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予以补偿;其二,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三,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
应该说,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最长收费年限,是为了在保障投资者利益以及推进公路建设进度之间找到平衡,这值得肯定。因此,补充规定以及对于法规的执行,不应该打破这种平衡甚至加剧失衡。
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出,若国家免费政策影响经营者合法收益,可适当延长收费年限,这一条就引起舆论质疑。像节假日小型汽车免费通行,本来被认为是政府予民实惠的政策,若经营者能够以此为据延长收费年限,那免掉的钱岂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高速公路因改扩建增加投资而延长收费年限,若无清晰的操作办法,极易导致新增投资不大、收费年限却倍增;还贷经营期满后,高速公路若继续收取通行费,公路的公益属性何以体现?就这些问题,征求意见方都应该认真考虑。
此外,在执行中如何严格落实收费“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的规定,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事实证明,经营性公路没有不收满最长年限的,有的甚至还巧设名目超期收费。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其成本收益进行严格核算,并实现全面的信息公开。
总之,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年限应该是“铁线”。其一,不能为投资者随意延长年限留下空间。在对现有法规进行修订时,若涉及到延长收费年限,那么,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延长期满的标准是什么,都应该有清晰规定。其二,该收多少年就是多少年。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政府最初与投资者订立的合同,在严格成本收益核算之后实现应停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