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7月27日電 (張文婷)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個分支,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細則最先落地。今日,保監會網站公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這是7月18日央行出台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之后的首份行業配套文件。早在2014年,保監會曾就《互聯網保險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辦法》首先對經營主體進行了明確,《暫行辦法》指出,這裡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
對於經營方式,《暫行辦法》提到,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台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除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細化第三方網絡平台監管
“互聯網+保險”這股熱潮還在持續,由此催生的第三方網絡平台正在不斷壯大。正因為此,此次《暫行辦法》對於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監督更加細致、嚴格。
在准入門檻方面,《暫行辦法》提出,滿足以下五種條件的第三方網絡平台,保險機構可與其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首先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証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其次是,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聯網運營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實現與保險機構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再次是,能夠完整、准確、及時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 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聯系信息、賬戶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軌跡等信息; 最后是,最近兩年未受到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被中國保監會列入保險行業 禁止合作清單; 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保費支付方面,《暫行辦法》規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絡平台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開設的專用賬戶。
對此,眾安保險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專用賬戶的設立充分考慮了第三方網絡平台實際現狀,約束保費資金管理的同時,也考慮到互聯網保險第三方平台客戶支付習慣和用戶體驗。對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第三方平台業務有利。此外,業內人士提醒廣大投保人,在支付保費時,對方收款賬戶的名稱應該為保險機構的名稱,警惕假冒平台。
費用結算方面,《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向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台支付相關費用時,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結算、統一授權轉賬支付。
保險公司應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費用種類和標准,向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支付中介費用或向第三方網絡平台支付信息技術費用 等,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宣傳服務上,監管部門對於第三方平台也有一定限制。《暫行辦法》指出,第三方網絡平台為保險機構提供宣傳服務的,宣傳內容應經保險公司審核,以確保宣傳內容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針對保險銷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促銷行為,《暫行辦法》指出,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台以贈送保險、或與保險直接相關物品和服務的形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符合中國保監 會有關規定。不得以現金或同類方式向投保人返還所交保費。
互聯網保險報告數據顯示,2014年,57%的互聯網保險保費通過官網實現,其余43%由以淘寶網(含天貓、支付寶、招財寶)和網易為代表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貢獻。其中,產險互聯網業務通過第三方平台實現的保費僅佔5%,人身險互聯網業務通過第三方平台實現的保費佔比高達95%。
業內人士表示,第三方網絡平台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互補的,保險公司可以自由選擇第三方網絡平台,為互聯網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暫行辦法》在明確定位保險機構、第三方平台職責同時,也強化了保險公司、第三方平台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約束,對包括信息披露、信息收集、信息安全等在內的操作環節進行了嚴格規范,整體上提出更高的要求,這將有助於整個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此外,第三方網絡平台提供的數據或成為保險公司定價重要的數據來源,也為保險公司更精准的設計產品提供了一定的信息支持。
四類險種經營區域放開
對於此前頗有爭議的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經營區域限制,此次《暫行辦法》也所有放開。
其中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四類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這四類險種分別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和保証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 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另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此外,對於自營網絡平台,監管也明確提出經營條件。《暫行辦法》指出,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保險機構核心業務系統的無縫實時對接,並確保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數據顯示,2015年1-5月,共有91家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累計實現保費收入659.93億元,互聯網保險佔業務規模比例為5.7%,比2014年提升了1.5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