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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监管还应管风险(热点辨析)

叶  林
2015年03月24日03:46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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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50ETF股票期权2月9日正式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以股票现货交易为主体的市场,为何要推出衍生品期权产品?主要是填补风险转移这只“缺角”。证券市场无疑具有投资和融资功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法治重点放在了企业融资功能上,相对忽视市场投资功能,存在对投资者保护不充分问题。近些年,人们认识到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强化了投资者保护规则。但同时,证券法治或许又忽视了证券市场的风险转移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

  站在投资者角度,买卖证券实质上就是买卖风险的过程。投资者或将风险转移出去,或将风险承担下来。无论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风险以及与之相伴的收益考虑,是买卖证券的重要出发点。站在发行人角度,证券虽然是融资工具,但又是将公司经营风险以及相伴风险转移给投资者的工具。站在金融机构角度,开发并向投资者提供各种金融产品、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都带有风险转移和管理的属性。换言之,风险转移和管理功能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

  近年来,证券市场改革主要围绕放权展开,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包括制订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准备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挥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等。这些改革都是必要的,很多也是迫在眉睫的。然而,法律监管证券市场应该管什么?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厘清。

  一方面,法律监管是必要的,但价格监管是否必要?对证券市场的价格监管历史悠久,有关价格监管法律也长期存在。在某些特殊时期,针对某些特殊商品,或许不能放弃价格监管。但在金融商品上,是否有实施价格监管的必要,尤其是,是否有限制价格的必要?金融商品的价格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风险的价格。如果说风险是客观的,难以避免其发生,又如何确定这种价格呢?而且,如果监管机构过分关注金融商品的价格,就可能压抑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在相当程度上就是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创新,就是针对金融商品定价机制的创新。

  另一方面,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政府是否需要为金融商品的品质背书?我们一直不让质量不高的证券上市,不让高风险金融商品上市。这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也确有必要,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有可能误导投资者,让投资者觉得凡是获准发行、上市和交易的金融商品都是品质过硬的;还有可能迫使国家采用刚性兑付手段解决风险问题。

  证券市场承担着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功能,市场监管必须尊重风险市场运行规律,改变单纯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管思路,加强风险披露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需要将投资者保护作为证券法坚守的最重要防线。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恶性案件有所减少,投资者受益于逐渐变好的市场环境,但仍需应对新挑战、取得新进展。首先,可以考虑开放性地对待民间诉讼或私人诉讼。实践中,虽然起诉内幕交易并不容易,但应畅通投资者自我保护的制度通道。其次,应确立更广义的证券概念,将更多实质意义上的证券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避免监管套利。第三,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法律规则,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创造性地解决现实所存在的问题,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24日 07 版)
(责编:郝帅、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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