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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该如何用好“公司章程”这招棋

2017年02月07日08:33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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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章程是维系和引导公司规范运行,保护股东权益的“基本法”。大股东和高管通过合法程序完善章程条款,保护自身权益,是理所应当的。不过,最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日前发出的一份建议函,值得我们仔细研究。

  日前,投服中心发现持股行权辖区内的4家公司,针对市场化收购行为,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股东义务和限制股东权利等一系列条款。投服中心认为,上述4家公司的做法,其意图是增加收购人的收购难度,保护现有大股东或董事的利益,其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于是,投服中心向上述4家上市公司发送了《股东建议函》,要求改正公司章程的不当条款,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针对这个问题,证监会也明确表示,将“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事实上,自去年万科事件爆发后,多家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引入“金色降落伞”计划、“驱鲨剂”条款,以应对外来资本收购。

  笔者认为,任何事情都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绳,而任何触碰法律底线、“任性”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都潜藏巨大危险,不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章程虽然是非法律条款,但具备法律效力,上市公司及任何有关方(包括独立第三方的收购方)均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都是非法无效的。

  法律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自由行为,尊重公司在创设、变更与消灭公司法律关系方面的自治精神。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精神的法律文件,堪称公司生活中的宪法,因而法律也尊重公司章程的自治,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章程条款是公司自己的事。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公司自治是有前提的,公司章程的任意条款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以不违法违规为根本。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非但无效,还有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进行规范,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严防大股东以自治名义胡乱修改公司章程,防止有关方面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总之,对于上市公司“任性”修改公司章程,必须要依法采取一些措施。对上市公司而言,这不仅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

(责编:孙阳、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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