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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资再启航

马 宇
2017年02月14日17:33 |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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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外商投资的形式、结构、内涵和作用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我国经济社会新的发展阶段对外商投资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新常态下外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仍然不可或缺

新常态下, 如何更好地发挥外资作用,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

从增长角度看,虽然外商投资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由二十年前的16%左右降低到了不到2%,每年在我国50多万亿元的投资中只有8000多亿元,但其作用却不是表面数字所能衡量的,考虑到其关联效应、投资效益以及外部增量因素,外资对于稳增长仍旧不可或缺。

从调结构角度看,外资是国际先进生产要素的重要载体,是最重要的国际资源之一,相对于国内要素来说,外资对于我国优化、提升产业结构的作用更为独特,不可替代。

从转方式角度来说,外资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理念、行为天然具有市场化的一面,有利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而外资在技术水平、研发设计、规范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全球竞争优势,也使其能够在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增长模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工作重点任务来看,外资也能从不同角度发挥特殊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三去一降一补”,外资的正面作用更为突出。

产能过剩、库存增加,其根源在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被忽视、扭曲,行政力量主导了资源配置,也即意味着体现市场力量的外资在这一过程中没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比如钢铁、汽车行业,如果更早放开市场准入限制,让外资和内资尤其是民营资本按照市场原则决定投资生产,优胜劣汰机制下,不可能造成长期的大量落后产能过剩和产品库存。如今去产能、去库存过程中,很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一环是发挥市场力量,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市场竞争将会配合质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实现行政命令不能达到的去产能、去库存目标,并且吻合我们的深化改革、转变模式的长期方向,而没有急功近利、顾此失彼、饮鸩止渴之虞。

去杠杆方面,在房地产泡沫、资产泡沫的形成中不能说没有外资的参与,但更多是国际游资逐利本性的体现,不当管制更放大了投机机会,那些真正投资实体经济的外资并没有深度参与其中,我们完全可以通过适宜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投入实体经济,抑制外资的资产泡沫效应。

降成本,已经是外资多年以来的强烈要求,并且因为它的国际属性和流动性,可以随时调整它的国际布局和资本流动,因而比国内资本更能准确、清楚体现我国生产经营成本的国际竞争优势变化状况,促使我们从制度供给、税负降低、要素价格等方面正视、重视、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外资的进入,也会强化市场竞争,促使所有企业加强研发、提高效率、优化管理,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从补短板的角度来看,外资是国际先进生产要素载体的这一根本特性,已经决定了它在我们弥补竞争、技术、管理、产品、渠道、理念、营销、研发、设计等等方面短板的重要作用,而这也正是我们长期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引资的重要原由所在。

积极引资是我国长期不变的政策基调

现在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吸收外商投资同样面临严峻挑战,某些年份可能出现大幅下降。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规模如今基本保持在每年1300亿美元上下,继续维持全球最大吸收外资国之一的地位,但占全球跨国投资的比重较高峰时期有较大下降,从1990年代中期的近14%降低到了现在的8%左右;外商投资产业结构有了根本性变化,服务业外商投资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制造业比重大幅度下降,从近70%降到了不到30%,十多年内急剧下降了约40个百分点;外商投资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传统引资要素竞争优势在减弱,周边发展中国家乃至某些发达国家都对我国形成了强大竞争压力;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资本形成、经济增长、进出口贸易等指标中的贡献率显著降低……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得到了极大加强,内生动力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支撑,包括外资在内的外部要素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某些方面有所减弱,这是正常的、必然的,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外部要素已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在今后的发展中忽视对外开放、限制外商投资。恰恰相反,外商投资对于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顺利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仍旧至关重要,不可或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吸收外资、为内外资提供平等竞争的市场机会和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政府服务,仍是我们长期不变的政策基调。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更好地发挥吸收外资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出台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向目标、战略布局等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最近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全面启动了新常态下积极引资的新热潮。

积极引资需要体制保障政策助力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我国在扩大开放、积极引资方面已经采取了若干重要战略措施,包括改革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投资促进等等方面。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些战略措施,为积极引资提供制度、法律、体制、机制保障,有必要继续加强以下工作:

第一,端正理念。正确认识新常态下积极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之间互相促进、互相协调的逻辑关系和重要意义。深化改革意味着必须扩大开放,开放在很多方面就是最重要的改革,改革、开放应该齐头并进、互为依托。纠正忽视开放、害怕开放、抵制开放的错误观念和行为,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创造良好认识基础和舆论氛围。

第二,强化保障。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制度建设,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完成新外资法的修订,建立更开放透明规范的外资准入、监管、服务新框架。加快推进有关多、双边投资贸易协议谈判,高举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大旗,发挥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带头、领导作用,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开放平台和制度环境,塑造我国吸收国际资本的新的综合竞争优势。

第三,放宽准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要“大幅度减少外资准入限制”。这是我国新常态下积极引资的关键一环,是扩大引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更好地发挥外资作用的根本前提。应在现时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那些投资潜力大、准入限制多、行业水平低、发展要求高、关联效应强的领域的扩大开放问题,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拿出每个行业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改革开放和吸收外资战略及时落地。

第四,统一监管。我国利用外资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都已经证明了,没有全面的开放,就没有有效的监管。在扩大开放的前提下,在政府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配合新外资法的修订,需要尽快建立集中统一的外商投资管理机制、科学有效的外商投资监管模式、规范透明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对外资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第五,加强促进。投资促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必然要求政府大幅度减少投资审批、行政管制,转向提供投资服务。投资促进的根本要义在于改善环境,为国内外所有资本提供适宜投资、生产、生活的优良环境,激活内部生产要素,吸引外部生产要素,为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本要素支撑。鉴于全球范围内对于跨国投资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发达国家的引资力度都在日益加强,我国更应在国家层面、地区层面强化投资促进,重塑我国的国际竞争新优势。(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所长)

(责编:孙阳、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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