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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从严购房审核 非京籍购房纳税明确为连续60月

2017年03月23日08:09 |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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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杨迪) 从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月即可,明确为每年必须12个月连续缴纳个税。22日晚间,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进一步严格了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连续5年政策的执行标准。

记者了解到,两部门这次决定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予以从严执行。

两部门明确,“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地税部门就此解读,称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一方面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部门同时强调,结合购房资格审核中补缴社保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责编:杨迪、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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