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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委联合发28条惩戒“铁律”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者将寸步难行

2017年08月30日16:0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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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30日电(张文婷)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刻不容缓。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将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监高等28项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机制。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将受6大类28项联合惩罚

据保监会消保局副局长罗青介绍,所谓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对于此类人群,《备忘录》规定了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例如,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例如,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例如,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例如,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

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例如,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例如,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这些联合惩戒措施是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确定的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惩戒原则为基础,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系统梳理制定的,具备坚实法律基础。

罗青向人民网采访中心记者表示,对于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保监会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其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备忘录》规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针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备忘录》指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防范风险 监管推进保险业信用“红黑榜”体系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今日的发布会上表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

据人民网采访中心记者梳理,为避免曝出的失信个例给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一直以来,保监会都在推进信用“红黑榜”体系的建设。

7月份,保监会曾发布《2017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明确,要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使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其他领域同时受到制约,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成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曾表示,这个制度对于提高失信成本,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具有积极意义。

部分业内人士也表示,多部委联手出台惩罚措施,可使失信者在整个金融市场交易受到制约,对防范和处置各种信用风险有积极意义。

梁涛提到,未来,监管将扎实推进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责编:冯人綦、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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