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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以“软法”破除分享经济障碍

王存福 刘怀丕 周琳 阳娜 张遥 潘晔 罗羽
2017年09月30日10:38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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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家:以“软法”破除分享经济障碍

分享经济并未扎牢根基,监管上须注意调整和回旋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分享经济属于新生事物,其商业模式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其中部分问题可由现行的民法典和消费法典予以规范。但是,目前可以适用于分享经济的法律规范远远不足以应对迅速发展的共享平台。多位专家建议,应以“软法”破除分享经济障碍,如果采用条例和指令的方式,虽然法律效力层级更高,但过于刚性,缺乏调整和回旋的空间。

调研中,记者了解到,当前社会各界对分享经济的赞成和反对意见势均力敌,支持方多称其为“创意产业”、“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而保守方则称其为“不稳定生产者的经济”,认为它破坏了既有产业秩序,同时也存在被犯罪分子所恶意利用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从分享经济模式的经营者结构看,目前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真想做事又稳健经营者,运作规范审慎,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控能力,通俗地说是“既想干又会干”;第二类是盲从者,借分享经济热潮进入该领域,却缺少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风控能力,只想挣快钱,对困难和风险估计不足,属于“想干却不会干”类型。这类经营者往往缺少耐心和自我约束能力,很容易造成经营不善、倒闭甚至跑路。第三类纯属骗子,目的就是借分享经济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这种类型可能数量不多,但因处心积虑,欺骗性更大,也更容易产生恶劣影响。比如,在网络上一直广泛流传着“1元=10角x10角=100分x100分=10000分=100元”的错误公式来诠释分享经济模式,并以此传销式发展粉丝与粉丝圈。

受访专家认为,应该规范和保护第一类、抑制和淘汰第二类、严厉打击第三类。同时,合理界定和解决安全问题。在他们看来,安全问题往往成为否定分享经济新业态的重要原因。但对于安全问题的讨论,失之于宽泛和空洞,往往缺乏充分具体的论证。因此要摒弃“泛安全化”思维,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解决相关安全问题,促进分享经济发展。一方面可以了解分享经济的商业创新是否比传统商业模式带来更多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新产生的安全问题是否可以通过配套制度加以解决。

尽管分享经济在国内发展中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多数受访专家对这种“不求拥有,但求所用”的新经济模式表示出开放、宽容的态度。

受访专家表示,分享经济在中国,究竟会何去何从,最终决定这场变革结果的并不是平台(企业、个人)本身,而是一系列即将在社会、政治、经济政策上做出的选择。所谓“谋定而后动” ,只有冷静思考后的政策,才能真正合适分享经济。

一是要堵住现有漏洞。以P2P行业为例,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提出的一些重要内容,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强化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等,需要尽快落实。在具体方式上,根据已经暴露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规范分享经济活动,比如明确规定,凡是未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在工商注册时一律不得在机构名称中加入“金融”字样。对“财富管理”“理财”等有可能产生误导、误解的名称,也需慎重并有明确标准。同时要强化对资金托管和透明度的要求,明确在宣传产品时必须充分揭示风险,并将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的网络金融平台作为重点监控审查对象。

二是要利用“软法”保驾护航。运满满(上海细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CEO张晖张晖认为,“适当的监管是必要的”,没有监管的自由状态一定会形成混乱最后崩盘,但是放的多、还是管的多,是个平衡艺术。尤其是一旦上升至法律法规的高度,会带动各层级政府部门互动,出现蝴蝶效应,因此政府现在出台政策要慎之又慎。

果壳网创始人姬十三认为,新东西一定会带来一些问题,他希望未来不要出来太严格的监管,不要“一网打尽”“一刀切”式地叫停一些创新。

刘俊海教授建议,多考虑采用“软法”进行管理。比如欧盟即将出台的分享经济政策没有采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条例、指令等形式,而是采用指南的方式。他认为,对于分享经济并未能够扎根的中国来说,分享经济仍处于不断快速变化发展之中,远未到成熟定型的时候;同时,分享经济的崛起对传统经济形态已经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如果采用条例和指令的方式,虽然法律效力层级更高,但过于刚性,缺乏调整和回旋的空间,既难以满足分享经济不断变动的需求,也容易引发传统经济业态的反弹。采用指南形式的好处在于,在划定底线的同时,给予各地自由发展分享经济发展的弹性。

三是要加强跨部门协调治理,完善相关税收制度。针对分享经济的平台具有数量大、分布散、大量利用互联网技术等特点,专家建议,在各地政府信息平台中增加相关数据交换内容,公安、工商、交通、房管、旅游、税务等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使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数据交换掌握车辆运营平台、房屋短租平台的信息,开展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建立与工商、交通、旅游等部门的联动征管机制;建立包括公安、检察、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内的危机处置机制,以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2016-09-27作者:记者 王存福 刘怀丕 周琳 阳娜 张遥 潘晔 罗羽 周颖采写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编:赵爽、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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