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拟规范资管业务 分类监管解决套利规避等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公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欲对所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即资管业务)进行分类监管,解决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规避监管等诸多问题。《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及外汇管理局起草。
资管业务规模扩大问题累积
据央行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这些资管业务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央行有关负责人称,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区分类别制定不同监管标准
央行这位负责人称,《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在银行方面,现阶段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
私募产品则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对其的监管要求松于公募产品,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
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风险从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产品依次递增。
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型,施以不同的监管措施,避免“挂羊头卖狗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经营资管业务必须符合条件
央行这位负责人称,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营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应当具备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其次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管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指导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因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指导意见》规定,这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其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减少影子银行风险。
防范流动性风险明禁资金池
据介绍,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的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预期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低价、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者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央行这位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予以禁止。
同时,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管产品,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考虑到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如超出上述规模,允许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
央行这位负责人说,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这位负责人称,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
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本报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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