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慎用“垄断”表述,理性看待产业技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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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业发展与科技竞争的讨论中,“垄断”一词被频繁使用。“打破垄断多年的技术壁垒”等类似表述随处可见。从法理定义、国际商业惯例来看,这种表述存在明显的概念混淆,有必要厘清二者边界。应认识到,依靠长期研发形成技术领先地位不等同于垄断,开辟差异化技术路径、打破独家领先格局,才是技术赶超的准确表达。
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界定,法律所禁止的垄断,特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类行为。法条明确区分: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只有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采取拒绝交易、不合理定价、设置壁垒阻碍其他主体参与竞争等行为,才构成需要规制的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企业专利排他使用权,是法律鼓励创新的制度设计。企业投入巨额研发成本获得核心技术,通过专利保护自身创新成果,是全球市场通行的规则,属于通过正当途径创造的技术领先优势,绝非垄断。
放眼全球产业话语体系,财经媒体、行业分析报告描述细分领域头部企业时,极少使用带有负面色彩的“垄断”一词,而是普遍采用“市场主导地位”“技术先发优势”“行业独家领先者”等中性词汇。一些媒体叙事习惯性将这种技术领先状态称作“垄断”,把改变这种独家领先状态称作“打破垄断”。这在无形中混淆了创新成果保护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国际产业交流的语境。
我国高端光刻胶领域的技术突破历程,正是理性看待技术竞争的典型例证。海外顶尖科学家与我国高校二十余年来开展常态化学术合作,分享研发经验、培育专业人才。在此基础上,国内科研院所与产业团队历经漫长攻关,开辟出差异化的技术路线,绕开既有专利布局,打破独家领先格局,实现KrF、ArF系列光刻胶自主可控与规模化量产,构建起多元化的技术供给体系,丰富了全球半导体材料的竞争格局。
技术竞争是一个动态迭代的过程,先发国家与企业凭借时间优势形成技术领先,后发国家通过开放吸纳全球智慧、坚持自主研发开辟全新路径,是全球产业发展的常态。创新没有终点,任何技术优势都无法永久保持。企业依靠研发获得领先地位值得尊重,对专利权的保护保障着创新的持续动力;而后发主体探索差异化技术路线,形成新的竞争能力,打破了独家领先的格局,是市场竞争活力的体现。
纠正对“垄断”概念的误用,不仅仅是词语表达的调整,更是看待全球科技与产业竞争思维的转变。坚持开放合作,吸纳全球先进经验,同时立足自身开展原创性技术探索,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依靠差异化创新实现赶超,这既是符合市场规则的发展路径,也是我国融入全球智能生产力体系的必然选择。(作者系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成员,深圳企业合规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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