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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推“共有產權住房” 新北京人分配不少於30%

朱開雲
2017年08月04日08:16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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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擬推“共有產權住房” 新北京人分配不少於30%

  昨日,《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此,專家指出,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准入條件更加嚴格,聚焦無房家庭首次購房需求,有利於解決住房民生問題,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

  昨日,《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自住房將被共有產權住房替代。辦法指出,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共有產權住房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用地,其中,滿足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房源應不少於30%,即“新北京人”分配不少於30%。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共有產權住房政策,通過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方式,政府將其持有的部分產權的“使用權”讓渡給首次購房人,進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價格,最大限度支持夾心層首次購房需求,滿足無房家庭住房剛需,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決住房困難。

  單身人士申購共有產權房需年滿30歲

  那麼,誰可以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辦法》明確,共有產權房的供應對象為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家庭。其中,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一個家庭隻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辦法》要求從嚴限購條件,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征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有住房轉出記錄等情況的申請家庭不得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另外,申請家庭有違建未拆除的不能申購﹔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也不能申購。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住房屋。

  從職住平衡的角度考慮,房源優先配售給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共有產權住房價格將低於同地段商品房

  根據《辦法》,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以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和適當利潤為基礎,並考慮家庭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購房人產權份額,參照項目銷售均價佔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政府產權份額,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區級代持機構持有,也可以由市級代持機構持有。

  已購共有產權住房不滿5年不得轉讓

  在房屋轉讓的規范方面,《辦法》規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不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証滿5年,也可按市場價格購買政府份額后獲得商品住房產權。

  共有產權住房購買5年后,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購房人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此舉有利於實現共有產住房循環使用,更大程度上發揮保障作用。

  共有產權住房出租購房人按份額獲取租金

  共有產權住房能否出租,《辦法》並未反對出租,但是規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佔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辦法》要求從嚴查處虛假申購和違規使用行為,禁止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有違法違規或嚴重失信行為的,將限制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征求意見稿提出,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台發布房屋租賃信息,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也就是說,今后的共有產權房隻能放在這平台上出租。而且,中介不得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住房出售、出租等業務。這個平台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設投資中心建立,為共有產權住房的出租和再上市出售服務,具體的實施細則由市住建委另行制定。

  財經聚焦

  自住型商品房將何去何從?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共有產權住房是對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進一步調整、優化、升級、規范,不論從建設品質、管理水平、供應規模上均會進一步提高。

  那麼,原有的自住型商品房將何去何從?市民已經購買的自住房將受到何種影響?對此,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老政策銜接方面,《辦法》施行前已銷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規定執行﹔《辦法》施行后,未銷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辦法》執行。

  共有產權住房有助於進一步平抑房地產價格。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說,本市正在深入推進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通過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推出,通過合理定價,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堅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將對本市房價平穩運行起到有效推動作用。

  共有產權住房土地如何供應?

  共有產權住房會不會都位於偏遠地區?共有產權住房土地如何供應?對此,《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推動就業與居住的合理匹配,促進職住平衡。

  土地供應方面,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採取“限房價、競地價”、“綜合招標”等多種出讓方式,遵循競爭、擇優、公平的原則優選建設單位,並實行建設標准和工程質量承諾制。

  另外,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制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技術導則。相關管理部門將嚴格按標准進行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並依法進行日常監督。

  專家觀點

  共有產權住房強調對“新北京人”的同權意義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北京市房地產法學會副會長趙秀池表示,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准入條件更加嚴格,聚焦無房家庭首次購房需求,有利於解決住房民生問題,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盡管目前高房價下租房居住更劃算,但由於受傳統觀念和一些客觀因素影響,人們還是習慣買房居住。但是,由於目前北京房價較高,使很多人沒有購房能力,望房興嘆。通過提供共有產權住房,明確了政府和個人持有的產權份額,降低了購房人的出資額,有助於百姓住房夢的實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衛民表示,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政策的針對性和目的性都很強,就是為了解決剛需家庭的住房困難﹔北京市通過共有產權住房政策統籌各類銷售型保障房,有利於制度的規范統一,住房制度也更加簡潔明晰。政策明確了政府與購房家庭所持份額,對政府與購房家庭的權利界定更加清晰,政府和購房家庭之間是雙向選擇,可自由退出,政策彈性高,可操作性強。

  北京市房協秘書長陳志表示,北京推出的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在探討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的推進上,又邁出了一大步。從使用人的角度上看,它有同質同權的創新,房屋的質量、環境以及將來物業費的繳納等等,各個方面都透露出同質同權的意圖。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兼顧了屬地原則,兼顧了職住平衡的原則,而且特別強調了對“新北京人”的同權意義。

  本組文/本報記者 朱開雲

(責編:楊曦、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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