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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締ICO叫好:讓融資歸融資,技術歸技術

劉曉蕾
2017年09月12日11:32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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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號,7部委頒發了《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禁令),宣布(首次代幣發行)為非法集資,對各個ICO融資平台進行清查,要求清退已融項目。一時間各類消息蜂擁而至,真偽難辨,引發大量討論與猜測。根據國內三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一“火幣網”的數據顯示,比特幣價格從禁令頒發前到上周日下跌了約17%。

重手取締ICO,出於代幣的雙重屬性

一個簡單的理解ICO的方式就是與IPO進行比較。公司的IPO是通過發行股票融資,投資人支付法定貨幣(人民幣),獲得公司股權,對公司未來利潤有一定的分成。而ICO則是投資人支付通行的加密貨幣,(通常是比特幣或以太幣),之后獲得該公司發行的一種新的加密貨幣(代幣)。

代幣有兩種作用:其一是作為應用幣,可以用來購買發行公司的商品和服務。這一作用類似於游戲幣,擁有游戲幣就可以得到一部分游戲的功能。正是因為這個應用功能,所以多數ICO項目是與區塊鏈相關的項目,因為區塊鏈項目比較容易產生可以應用的虛擬貨幣。其二是有的ICO發行的代幣作為權益幣,對公司未來利潤有一定的分成的權利。比如2016年著名的ICO融資案,The DAO, 通過發行代幣,融資1.5億美元,成為當時最大的眾籌案。其代幣持有人可以參與公司投票及利潤分成。至於The DAO 由於受到黑客攻擊,以退幣解體收場,此為后話,暫且不表。2017年7月,美國証監會認定The DAO發行的ICO屬於証券融資,實際上明確規定了作為權益幣的代幣屬於証券,應該納入監管。這次中國頒發的禁令,並沒有對應用幣和權益幣進行區分,一概令行禁止。

在筆者看來,此次監管下重手取締ICO,主要是出於代幣的雙重屬性。它既具有應用的屬性,又具備投資的屬性。即便是作為應用幣的代幣,它的應用屬性應該是換取公司的商品及服務。可目前市場上ICO投資人的主要贏利模式,以及購買代幣的目的,不是用來使用這些代幣,而是通過代幣價格上漲,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獲利。這就使得代幣獲得了投資的屬性。而這一屬性變成目前代幣發行的主要賣點。

當一種商品的投資屬性超過其商品屬性的時候,就極有可能形成泡沫,帶來巨大的風險。17世紀荷蘭的郁金香事件即是很好的例子。在目前情況下,監管部門觀察到泡沫形成的可能,快速出手,用嚴厲的手段抑制可能出現的糟糕情況,避免更大的風險發生,是非常及時和有效的。

下一步應加強對比特幣交易平台的監管

鑒於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的點對點的交易特性,取締比特幣既不現實也不可行。但是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交易平台加強監管卻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那麼真正的焦點在於,比特幣是否在實體經濟中有應用價值。目前國家大力推動經濟脫虛向實,鼓勵實體經濟發展。如果比特幣在實體經濟中沒有應用價值,而隻有投資炒作價值,那麼限制其炒作,將有利於引導資金從比特幣的炒作中回流到實體經濟中。這也應該是監管部門考慮出台限制比特幣的主要原因。加強對比特幣交易平台的監管,促進虛擬貨幣的交易規范化,應該會是監管下一步要走的路。

讓真正有技術內涵的區塊鏈項目得以發展

在為這次監管政策及時出台叫好的同時,也要再次強調區塊鏈,與比特幣及ICO的本質區別。區塊鏈是一種技術手段,而目前在中國泛濫的ICO,是一種融資手段。禁令不允許通過ICO融資,但是並沒有禁止區塊鏈項目融資。實際上一個好的區塊鏈技術應用項目,並不是隻能通過ICO融資,完全可以通過傳統的VC/PE等融資手段來實現。區塊鏈作為分布式記賬的技術手段,解決了去中心化的認証的問題。在諸如產權認証,鑽石及藝術品真偽認証等等諸多方面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在沒有區塊鏈技術之前,此類認証需要一個中心化的第三方機構,比如法院,仲裁機構,或者銀行。區塊鏈的技術使得認証的簡化成為可能。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更為廣泛。在支付,清算,記賬,征信等方方面面,都可以找到應用場景。區塊鏈技術目前還屬於發展的初期,但是這一技術逐漸成熟后,在未來將有廣闊的前景。

從長期看,這次監管部門出台的政策對區塊鏈項目而言,應該是利好的。去除了那些沒有實質內容的欺騙性的項目,可以避免劣幣驅逐良幣。讓區塊鏈的生態圈聚焦到創新性的技術革新上,而不是關注在它的隱性金融工具的屬性上。讓真正有技術內涵的區塊鏈項目有機會發展。(作者系北大光華教授)

(責編: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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