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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曝光一批違規收費案件 公布典型案件

2017年09月18日16:11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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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18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今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全國部署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檢查,價格主管部門上下聯動、深入細致開展檢查,查處一批隱蔽性亂收費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電子政務平台違規收費

1.廣東省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違反《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規范電子政務平台收費管理的通知》(財綜函〔2011〕14號)關於“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利用電子政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不得採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方式要求企業或個人購買第三方電子認証服務”的規定,在利用電子政務平台提供服務中,強制企業購買第三方廣東省電子商務認証公司珠海分中心的電子認証服務。2011年-2017年6月,廣東省電子商務認証公司珠海分中心共收費57.3萬元。

2.陝西省住建廳信息中心違反財綜函〔2011〕14號文件關於“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通過電子政務平台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和辦理有關業務……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的規定,在企業申請行政審批過程中,利用電子政務平台強制收取數字証書電子認証費、技術服務費,2017年1月-6月違規收費1131萬元。

3.甘肅省蘭州房地產交易中心違反財綜函〔2011〕14號文件關於“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通過電子政務平台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和辦理有關業務……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的規定,收取網上房地產技術服務費,2015年1月-2016年6月違規收費544.97萬元。

4.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蘭州分中心違反財綜函〔2011〕14號文件關於“各級行政機關、代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通過電子政務平台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和辦理有關業務……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的規定,收取IC卡錄入費,2016年3月18日-7月31日違規收費1.89萬元。

二、違規收取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費

5.山西省太原市城鄉規劃局下屬機關后勤服務中心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關於“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一律取消”,“對違規設立的行政審批前置經營服務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72號)關於“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的規定,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証時,要求申請用地單位先行繳納地形圖服務費,2014年-2015年違規收費303.36萬元。

6.江蘇省徐州市工商管理咨詢服務中心違反國辦發〔2014〕30號文件關於“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一律取消”,“對違規設立的行政審批前置經營服務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和《江蘇省價格條例》關於不得“借助行政等權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規定,在企業注冊登記的行政審批流程前端設置代理服務窗口,強制收取“名稱預先核准代辦服務費”,2016年1月1日-2017年6月27日違規收費20.8萬元。

7.湖南省地震局違反《國務院關於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關於“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規定,仍要求項目單位自行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2015年11月1日-2016年2月23日向企業轉嫁應由地震局承擔的相關費用61萬元。

8.廣東省清遠市礦業協會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關於“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的規定,向企業收取應當由審批機關支付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審查費,2016年1月1日-2017年7月27日違規收費33.56萬元。

三、繼續收取已免征或取消的收費、保証金

9.浙江省金華市磐安縣國土資源局違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關於“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4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2015年1月-2017年4月13日,向小微企業違規收費134.02萬元。

10.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東鎮人民政府等6家單位違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和暫停征收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2號)關於“鐵路護路聯防費自2015年11月1日起不再征收”的規定,繼續收取已取消的鐵路護路聯防費,2016年違規收費33萬元。

11.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城鄉建設委員會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証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關於“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要交納的保証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証金、履約保証金、工程質量保証金、農民工工資保証金外,其他保証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証金,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的規定,2016年7月-2017年7月,向企業違規收取渣土清運保証金、挖掘保証金26.16萬元。

12.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違反國辦發〔2016〕49號文件關於“對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証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証金、履約保証金、工程質量保証金、農民工工資保証金外,其他保証金一律取消”的規定,向辦理開工(復工)手續的部分施工建設單位收取揚塵污染管理保証金,2016年6月-2017年6月違規收費180萬元。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收費

13.中國工商銀行廣東江門分行營業部在發放對公貸款過程中捆綁收取“企業投融資顧問費”且隻收費不服務,2016年1月-2017年7月違規收費155.31萬元。

14.廣東省高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559號)關於不動產抵押登記費應由抵押權人繳納的規定,向貸款客戶轉嫁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抵押登記費,2016年1月-2017年6月違規收費37.93萬元。

15.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沙湖村鎮銀行違反發改價格﹝2016﹞2559號文件關於不動產抵押登記費應由抵押權人繳納的規定,向貸款客戶轉嫁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抵押登記費,2016年1月-2017年3月違規收費6.79萬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強調,電子政務平台是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窗口,有關部門和單位利用電子政務平台辦理有關業務,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費按規定應當由審批機關承擔的,審批機關及相關服務單位不得轉嫁給企業﹔有關部門應嚴格落實免征或取消收費、保証金相關政策,嚴格落實對小微企業的各項優惠減免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收費要嚴格對照《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發改辦價監﹝2016﹞1408號)規范收費行為,不得強制收費、轉嫁收費、隻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治理亂收費的規定,對各類違規收費行為要立即停止、堅決糾正。歡迎社會各界通過全國12358價格監管平台舉報違規收費線索,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繼續大力查處違規收費問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責編:周星宇(實習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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