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實施 代購、微商迎來行為規范

今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商法”)正式實施。新法實施才兩天,已在微博、朋友圈等網絡平台制造了頗多話題,各種靠譜和不靠譜的消息紛至沓來,其中,代購、微商是否要“涼涼”成為焦點。一些賣家獨辟蹊徑的化身“靈魂畫手”,手繪圖加描述性產品名稱,把代購話題刷上了熱點。專家表示,電商法是一部支持創新,規范和保障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促進法,是一部維護廣大消費者、平台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保障法,而非一些人所誤以為的,要借此向網商、微商、代購“痛下殺手”。
微商、代購都是電商
新實施的電商法中,對包括個人在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行為給予了規范:幾大電商平台上的代購、微信朋友圈裡的微商、在直播平台中賣東西的博主等。都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
近幾年來,網絡消費發展迅猛,微商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同時也成為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重災區。對於那些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信用擔保、無第三方交易平台,進入門檻低的微商,若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糾紛,一些微商往往通過更換賬號或直接刪除“好友”關系,試圖逃避法律責任。《電子商務法》實施后,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法律上被明確,相應地就要承擔起對應的義務與責任,這將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電商法的出台,同時也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是否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給出了明確的答案:除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外,均需辦理營業執照。依法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此外,《電商法》還對商家刪差評刷好評、捆綁搭售、大數據殺熟、押金退還等消費者關注的問題做出了規定。
網上賣家需工商登記
在電商法的立法過程中,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工商登記,是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按照原來工商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必須要有經營場所,而這個經營場所必須是經營性用房。業內專家認為,這一規定會直接拉高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經營成本。
作為電商法的實施細則,去年12月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允許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也就是承認了網店登記地址作為經營場所。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周漢華指出,經營場所的界定,過去對於電商來說一直是痛點,也是過去平台經營者推行市場登記的一大難點。“這次能把網店作為經營場所登記,是一個符合電子商務發展的制度創新。”
京東集團副總裁蔡磊日前表示:“電商法體現了市場准入和納稅公平原則,京東一直在推動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通過技術創新降低平台管理與服務成本,優化主體登記流程。”
此外,《意見》針對“零星小額”未做統一硬性規定,也體現了包容審慎、優化營商環境的態度,為小微商家帶來利好。
依法納稅是應盡義務
在剛剛過去的元旦假期裡,新鮮出爐的電商法在朋友圈和微博上都是熱議的話題,首輪作為“話題擔當”的是代購行業。
此前,代購者之間流傳消息稱,越接近元旦,海關的檢查力度也越來越嚴。甚至還出現謠言,說微信平台方從1月1日起正式啟用新政策,在朋友圈裡做生意會“限流和降權”“敏感字眼交易雙方封號”“不能微信直接付款”等。
代購就此要“涼涼”?昨日,一些代購行業額新奇文案、策劃在網上熱傳。代購們畫風突變,先是將產品的名稱換一種描述來表達,例如“倩碧”的黃油被描述成了“隔壁村倩倩的弟弟,有油、很清新”,“悅木之源”的化妝水被描述成“蘑菇和靈芝燉的湯,家裡還有兩碗”等等,為了防止圖片侵權,代購們還煉成了“靈魂畫手”為產品都配上了手繪圖案。
法律的震懾作用是顯著的。據新華社報道,1日,一位住在北京的代購告訴記者,這幾天周圍做代購的朋友大家都不敢發廣告了,海關查得特別嚴,有很多代購奢侈品的朋友都被罰了,有一位代購手表的朋友,在過關時被罰了4萬元。
擁有20年專業經驗的電子商務法律網CEO阿拉木斯表示,“電商法從來沒有要求所有的個人網店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從來沒有要求那些沒有工商登記的個人網店在2019年1月1日關店!至於是否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在關於‘零星小額’的主管部門解釋出來之前,任何人都是無法判斷的”,而“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這個和電子商務法出台不出台沒有關系”。
至於代購,阿拉木斯認為情況有點復雜,但是,“首先,電子商務法裡並沒有任何禁止或限制代購發展的條款;其次,在2018年11月28日六部委發布的《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這個文件裡,確實有‘對於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但這個規定並不意味著禁止所有代購行為”。
微信官方昨天回應記者表示,“微信一直不鼓勵利用個人微信號進行商業營銷行為,對於用戶舉報較多、涉及銷售假貨、詐騙和商業侵權的個人微信號,微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用戶協議進行處理。經過核實后,會對違規個人微信號實施封禁部分功能(如禁止使用附近的人)、凍結、永久封停等不同等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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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新亮點
○誰是電商?
電商法明確,微商、代購、網絡直播均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疇,受該法制約。電商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差評也受保護
電商法明確,不得刪除評價。電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商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拒絕大數據給的“個性”
新法實施后,電商平台理應推出允許用戶關閉“個性化推薦”的選項。電商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禁止“默認勾選”
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這些互聯網平台的貓膩——“默認勾選”將成為歷史。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有糾紛經營者需舉証
未來,消費者和商家出現消費紛爭,平台應積極配合消費者舉証,提供必要的便利來維護消費者權益。電商法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產品出事故平台要擔責
電商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綜合新華社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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