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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企業虛開發票應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01月24日08:1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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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1年至2015年,陳某在經營房產開發公司開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為虛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在無真實經營業務的情況下,以支付6%—11%開票費的方式,要求7家工程承攬企業為其虛開建筑業統一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

  為順利完成房地產工程建設、方便結算工程款,這7家企業先后為陳某虛開發票,金額達3億余元,並使用陳某支付的開票費繳納全部稅款及支付相關費用。

  【說法】檢察機關認為,對於在經濟犯罪活動中處於不同地位的民營企業經營者,要依法區別對待,充分考慮企業在上下游經營活動中的地位。對在共同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主觀惡性不大,自首、坦白,積極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促進民營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企業員工就業和正常生活。對於在共同犯罪中,主觀惡性較大、情節嚴重、採取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主犯,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7家公司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虛開發票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7家公司案發后均積極上繳違法所得、繳納罰款,在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系陳某利用項目發包、資金結算形成的優勢地位要求其實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動性。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對7家公司法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對陳某以虛開發票罪依法提起公訴。

  (本報記者  彭  波整理)


  《 人民日報 》( 2019年01月24日 19 版)

(責編:趙爽、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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