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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跳樓”致殘 極限項目傷害的責任誰擔?

2019年02月20日08:26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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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體驗“跳樓”致殘 極限項目傷害的責任誰擔?

  如今,各式充滿刺激和危險的極限娛樂項目不斷被開發,由此發生的意外事件也屢見不鮮,重則搭上性命,輕則受傷致殘。上海發生的一起女大學生參加極限項目致殘事件引發法律糾紛——

  體驗“跳樓”致殘,責任誰擔?

  江中帆

  上海一名女大學生參加一家體育文化公司經營的運動館的高空躍池極限逃生項目時,不幸從高台跳落受傷致殘,以體育文化公司未採取保障措施為由,要求體育文化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體育文化公司則提出,女大學生充分知曉極限運動的安全風險而自願參加,體育文化公司已經盡了完全的安全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那麼,女大學生自願參加危險娛樂項目遭受傷害,責任誰來承擔?

  參加極限項目,體驗“跳樓”

  現年19歲的殷玉茹,是一名從東北到上海就讀的在校大學生,雖然是女生,但她性格堅韌、勇敢,行事果斷、堅決,特別喜歡探險、挑戰類的運動,不輸男生。

  2017年4月2日,殷玉茹從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了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極限Jump”運動館(簡稱極限運動館)在其運行的微信公眾號推介的娛樂項目,介紹該極限運動館有高空躍池等設備,宣傳普通人都能參與的“跳樓”極限逃生項目。

  這家極限運動館是由上海海濤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海濤公司)經營,海濤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顧海濤是海濤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

  “極限Jump”“極限逃生”等字眼一下子就吸引住了殷玉茹的目光。但對於“高空躍池”,殷玉茹還不是太了解,她上網查詢,得知“高空躍池”,英文為Jumpool,簡單來說就是指從高空跳入水中的極限運動,而“陸地版”的Jumpool就像一台“人工跳樓機”,是從“樓頂”跳到安全的軟墊上,以此來感受極限運動的暢快。殷玉茹被有關此項運動的網文介紹深深吸引——

  “親身體驗這項運動,能給您帶來腎上腺素瞬間極速上升的快感!當你從高台跳下,面朝藍天身體失重感極速增加的同時你還會去想那些來自平淡生活的壓力嗎?此時的你仿佛和天空融為一體,面朝天空來一起享受這項運動吧!在高台底面將會有個來自Jumpandfly的超大擁抱——安全充氣氣囊系統。就像掉在卡布奇諾的奶泡中,柔軟而具有安全感。Jumpool不僅僅是娛樂,在你完成第一次體驗的同時,你也等於經歷了一次通過娛樂化的手段自我求生、營救逃生訓練。並且,從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恐高症,如果你不幸遭遇分手,工作壓力大,有自殺傾向,那請你來我們這裡。使你的內心真正的強大了起來,追求在跨越心理障礙時所獲得的愉悅感和成就感。內心的強大才是真正的強大,趕快來一起體驗吧!”

  看完這段文字,殷玉茹心潮澎湃,躍躍欲試,吃過中飯后便拉上同學董紅斌等人來到了極限運動館,花118元購買了門票,參加“跳樓”極限逃生項目。

  到了現場,殷玉茹發現,“跳樓”極限逃生項目的基本內容為參與者在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等安全保護設備的情況下,從高台跳落到地面的氣墊上,高台距離地面的高度分別為2米、4米、6米,氣墊為厚1.6米、寬6米、長9米的表面為一個個圓柱體的充氣墊,高台上有極限運動館的工作人員指導參與者的跳躍動作。

  看著高高的跳台,要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跳下,幾個膽小的同學有些退縮,最后在工作人員的鼓勵下,才勉勉強強選擇了2米高台的游戲,隻有殷玉茹膽大,表示要參加所有高台的項目。

  按照極限運動館的游戲規則,參加“跳樓”極限逃生項目,須從低台到高台依順序進行。這樣,殷玉茹先幾次從2米高台跳下,她覺得不過癮,之后提升到4米的高台,縱身一跳,在體重的自由加速下,身體失重感極速增加,感受到自由落體的快感,在瞬間經歷刺激、瘋狂、高喊、尖叫、歡呼等各種神奇感覺后,落到台下的氣墊上,巨大的沖擊力讓自己與氣墊中的氣柱來了一個緊密的擁抱,確實像掉在卡布奇諾的奶泡中,柔軟而具有安全感。

  “太好玩了!”爬出氣墊,殷玉茹擁著同學歡呼雀躍。隨后,她又幾次從4米高台跳下,每次的感覺都不一樣,而且身體也是安然無恙,未受到絲毫的傷害。

  “上升到6米高台,感覺一定更刺激!”休息了一會兒,殷玉茹意猶未盡地提出要挑戰6米高台。

  上到了6米高台,工作人員對殷玉茹進行了幾句交代,並就跳躍的動作進行了簡單的示范,殷玉茹便從高台上縱身跳下。誰知,殷玉茹還沒有來得及充分感受到高空自由下落的刺激和快感,身體便瞬間跌進氣墊,隨著一聲“哎喲!”的痛苦尖叫,她被深深埋進氣柱中……

  意外的突然發生,驚呆了現場的所有人。短暫的慌亂、震驚后,現場的同學及工作人員立即沖進氣墊將已不能動彈的殷玉茹小心翼翼抱了出來。隨后,殷玉茹被送到上海仁濟醫院就診,后又轉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在病情穩定后,殷玉茹休學回到東北老家治療休養。

  受傷致殘索賠,引發糾紛

  經醫院確診,殷玉茹的傷情為T2、L1壓縮骨折。在治療過程中,醫療費用共計8066元,均由海濤公司墊付。同時,應殷玉茹的要求,海濤公司還為殷玉茹墊付了護理費、住宿費、租房費等費用共計4.3萬余元。

  經過近一年的治療休養,殷玉茹的病情基本痊愈,但因傷及腰部,行動起來總感覺有些不利索,便找醫生咨詢。醫生告知,雖然治療效果還算不錯,但因受傷較重,很可能已留下了后遺症,讓她要有心理准備。

  參加娛樂項目,竟然留下了后遺症,自己的年齡還很小,以后的日子怎麼過?殷玉茹后悔去參加這個“跳樓”極限逃生項目,更讓她氣憤的是,極限運動館推出這個危險的娛樂項目,卻沒有採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最終造成自己受傷,她認為極限運動館應當對自己的受傷負全部責任。在父母的陪同下,殷玉茹找到極限運動館的經營單位海濤公司,要求海濤公司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跳樓’極限逃生項目,本來就是圖個驚險刺激,挑戰的是人體極限,參與者應當自我評估,玩得起才玩,玩不起就不要玩嘛!”對殷玉茹的要求,海濤公司進一步指出:“你在充分知曉‘跳樓’極限逃生項目的安全風險情況下而自願參加,且極限運動館已經盡了完全的安全注意義務,本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出於人道主義,公司也已墊付了相關費用,不同意再給予任何的賠償。”

  因雙方的分歧較大,經多次交涉均無果而終。2018年4月3日,殷玉茹一紙訴狀將海濤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浦東法院受理該案后,鑒於海濤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顧海濤是海濤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依法追加顧海濤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庭上,殷玉茹訴稱,本人在海濤公司經營的運動館參加極限逃生項目,按照該場館工作人員的指示,自三層高台躍下氣墊時受傷。海濤公司對涉案項目未採取安全保障措施,氣墊從無資質的公司購買,工作人員無資質,且在事先風險告知及事后處理上均未盡到責任,故具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顧海濤作為海濤公司的唯一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現起訴要求海濤公司賠償本人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人民幣25.7萬余元,顧海濤承擔連帶責任。

  海濤公司及顧海濤共同辯稱,殷玉茹充分知曉極限運動的安全風險,且殷玉茹在參加涉案項目時一直由本公司配備的專職教練在旁指導,但殷玉茹未遵循教練指導的規范動作,導致落地時受力不均而受傷。我公司的氣墊符合國家標准,我公司也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故本公司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殷玉茹受傷后,我公司已墊付各項費用共計5.3萬元,這些費用應當在本公司可能承擔的賠償額中抵扣,多退少補。對於殷玉茹主張的損失,因殷玉茹來自於東北農村,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准計算。顧海濤當庭還表示,同意與海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經殷玉茹的申請,法院准許殷玉茹的同學董紅斌出庭作証。董紅斌到庭作証稱:其與殷玉茹等人至涉案場館參加涉案項目,工作人員未告知項目風險及注意事項,從高台跳下前有教練在旁簡單告知及示范動作,其落地后感覺氣墊比較硬,除此以外無其他保護措施。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對殷玉茹作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殷玉茹腰部外傷,致二椎體壓縮性骨折,已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傷后治療休息15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殷玉茹為此支付鑒定費2550元。

  法院認定責任 經營者承擔九成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體育、娛樂等商業活動的經營者對參加其活動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參加活動人員對自身安全負有自我保護義務,未盡到自我保護義務,造成自身損害的,應當自負一定的責任。

  本案中,涉案“跳樓”項目系在無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從離地較高的高台跳下,具有較高的人身危險性。基於上述危險性,上述項目的經營者海濤公司應當負有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安全風險的提示警示、安全保護設施的規范配備、工作人員的謹慎操作等方面,全面、嚴格履行高於一般經營項目的安全保障義務。

  由於海濤公司未舉証証明其在參與者參加該項目前已經明確告知該項目存在的安全風險,未有效舉証証明涉案氣墊來源於正規生產商且符合安全標准,未舉証証明其工作人員對參與者跳躍動作的指導符合安全規范或者其工作人員具有相應的指導資質,未舉証証明其採取了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結合該項目的危險程度、該項目系有償營利性活動,可以認定海濤公司在涉案項目中未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外,殷玉茹作為一名大學生,應當知曉該項目的危險性,應當知曉從6米高台跳下的危險性遠遠大於從2米、4米高台跳下的危險性,但殷玉茹自主決定在無安全保護設備的情況下從6米高台跳下,對該行為的安全性過於自信,故可以認定殷玉茹未充分履行自我保護義務,應當自負一定的責任。

  最終,浦東法院依法酌定由海濤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顧海濤是海濤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未舉証証明海濤公司的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且其同意承擔連帶責任,故顧海濤應當對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殷玉茹的合理損失,法院依法認定如下:1.殘疾賠償金:殷玉茹雖系來自東北農村,但已在上海學習、生活,應認定為城鎮居民,適用城鎮居民標准。根據鑒定結論,殷玉茹主張230768元並無不當,可予照准﹔2.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鑒定結論、海濤公司的過錯程度、本地區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9000元,此損失不再按責分擔﹔3.律師費酌定5000元,此損失不再按責分擔﹔4.交通費、營養費、鑒定費5550元。殷玉茹雖未主張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但因海濤公司已經墊付該兩項費用,該兩項費用應當依法分擔,並在賠償額中抵扣。海濤公司為殷玉茹墊付的住宿費、房租費等費用均不屬殷玉茹的合理損失,亦應當在賠償額中抵扣。因此,除已經支出的錢款外,海濤公司尚應當賠償殷玉茹18.9萬余元。

  2018年8月30日,浦東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公司法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海濤公司賠償殷玉茹人身損害損失費189911.74元,顧海濤承擔連帶責任。

  極限項目,經營者負有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起特殊的娛樂服務侵權糾紛,隨著法院的判決,已塵埃落定。然而,由本案引發的爭論卻沒有停止。對於自願參加極限性、冒險性娛樂項目,造成傷亡事故責任應當由誰承擔,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聲音——

  一種觀點認為,極限性、冒險性娛樂項目存在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參加娛樂的人應當自我充分評估,能玩就玩,不能盲目參加。否則,自願參加的就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極限性、冒險性娛樂項目經營者,在明知項目的危險性上更有優勢,在提供旅行服務過程中,有保障參加者生命安全的責任,即使參加者都是自願參加的,也不能免除經營者的全部法律責任。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參加極限性、冒險性娛樂項目造成傷亡事故,很難說清是誰的責任,但從公平的角度,可以“各打五十大板”,由雙方分擔責任。

  針對出現的不同聲音,有關法律人士指出,極限性、冒險性娛樂項目因具有一定的刺激性,往往為年輕人所熱衷。但是,極限性、冒險性與危險性是並存的,作為經營者,負有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安全風險的提示警示、安全保護設施的規范配備、工作人員的謹慎操作等方面,全面、嚴格履行高於一般經營項目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參加者人身傷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參加者在知曉極限性、冒險性娛樂項目存在高風險的情況下,不作自我評估,盲目參加,屬於未充分履行自我保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經營者與參加者在風險的預知能力、參加娛樂項目中的地位以及娛樂項目的營利目的,可認定經營者應承擔主要的責任。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責編:趙爽、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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