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布公告 境外人士免繳個稅條件放寬
□ 將免稅條件由構成居民納稅人不滿五年,放寬到連續不滿六年
□ 在任一年度中,隻要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就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 將管理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改為備案,方便納稅人
3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准的公告》,使在境內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稅條件比原來更為寬鬆。專家表示,此舉釋放出更大力度吸引境外(含港澳台)人才的積極信號。
據介紹,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准由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為了吸引外資和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促進對外交流,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續保留了原條例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稅優惠制度安排,並進一步放寬了免稅條件:一是將免稅條件由構成居民納稅人不滿五年,放寬到連續不滿六年﹔二是在任一年度中,隻要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就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三是將管理方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改為備案,方便了納稅人。
《公告》明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納入計算范圍。
具體如何計算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內居住的天數?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公告》規定,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境內居住天數﹔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
舉例來說,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來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當天停留都不足24小時,因此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計入,這樣,每周可計入的天數僅為3天,按全年52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內連續居住“滿六年”,從哪一年開始起算?據了解,按照《公告》規定,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2018年(含)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計算在內。按此規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年限都不滿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稅優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此前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計算。
舉一個例子:張先生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來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間,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臨時回香港處理公務外,其余時間一直停留在深圳。
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如果從2013年開始計算,實際上已經滿六年,但是由於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開始計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間,張先生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2025年,張先生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且從2019年開始計算,他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已經連續滿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沒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張先生應就在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26年,由於張先生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當年張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