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挂証”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3·15”曝光執業藥師“挂証” 國家藥監局將開展6個月專項整治
“挂証”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本報訊(記者 張小妹)“3·15”晚會曝光了重慶市部分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挂証”、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國家藥監局昨日表示,為全面落實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執業藥師“挂証”行為,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挂証”行為整治。“挂証”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整治內容包括對藥品零售企業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查處執業藥師“挂証”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要將藥品零售企業“挂証”整治與規范進貨渠道、嚴格票據管理等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相結合,督促藥品零售企業提高質量管理和藥學服務水平。
整治分為自查和監督檢查。其中,自查整改階段,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對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自查,對執業藥師配備不到位、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問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主動進行整改。企業自查整改情況應於4月30日前報屬地市(或縣)級負責藥品監管的部門。所有注冊執業在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亦須一並開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証”行為、不能在崗服務的執業藥師,應立即改正或於4月30日前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藥師注冊証》。
監督檢查階段從5月1日開始,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存在“挂証”執業藥師的,按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形,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証証書》。
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查處﹔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
凡檢查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凡檢查發現存在“挂証”行為的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証》,在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記錄,並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記錄撤銷前,不能再次注冊執業。
“挂証”的藥店和藥師也將面臨懲罰。國家藥監局指出,對於查實藥品零售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挂証”的,應通報當地醫保管理等部門,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形成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於查實的“挂証”執業藥師,撤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証》並對外公示。要將“挂証”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積極探索多部門聯合懲戒、共同打擊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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