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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16%調為13% 10%調為9%

任笑元
2019年03月24日10:00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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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增值稅稅率16%調為13% 10%調為9%

  3月21日財政部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三部門發布《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公告同時指出,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准﹔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此外,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公告同時明確,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退稅率﹔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公告明確,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范圍,同時將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支付的進項稅由目前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公告同時明確,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其中包括,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等。

  據悉,上述公告自今年4月1日起執行。

  文/本報記者 任笑元

  解讀

  降低增值稅稅率后

  怎麼補開發票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公告還明確,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16%、10%適用稅率補開。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文/本報記者 張欽

(責編:仝宗莉、朱一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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