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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費曝光動了誰的奶酪?

趙麗
2019年04月18日08:20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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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金融服務費曝光動了誰的奶酪?

  □ 法制網記者 趙麗

  □ 法制網實習生 董佳瑩

  近日,西安奔馳車主維權事件中,女車主被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成為焦點話題。

  據新華社報道,對於金融服務費問題,中國銀保監會高度重視,已要求北京銀保監局對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過經銷商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等問題開展調查。銀保監會稱,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月16日,據央視報道,調查組已約談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西安工作小組,全面調查“收取金融服務費”等涉嫌違規違法行為。

  4月17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指出汽車銷售金融服務等應明碼標價,杜絕強制交易等違法行為。當前汽車銷售服務存在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繳納續保押金或續保保証金等問題,有些經銷商代辦業務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多收上牌費、金融服務費,還不開具發票,引起消費者強烈不滿。對於這些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嚴厲懲處。

  分期貸款收取服務費

  成為汽車行業潛規則

  根據西安女車主的表述,西安利之星極力推薦分期貸款,在她答應選用分期付款並交完首付辦理貸款時,利之星相關負責人忽然提出還有一筆金融服務費,大約1.2萬余元。

  而在此之前,這名女車主對這筆費用並不知情。

  利之星相關負責人堅持讓女車主通過微信二維碼掃碼支付被拒后,轉身離開。僵持一陣之后,這名女車主通過兩次微信轉賬,共支付1.2萬余元服務費,但沒有收到正規發票。

  值得注意的是,在奔馳金融官網,《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收費項目公示》文件顯示,公司提供出具車輛抵押文件、出具解除車輛抵押文件、車証資料/購車發票、開具還款情況說明、開具交易明細、開具抵押文件說明,開具每月還款發票等服務,且收費標准為免費。

  女車主多次強調“資料自己提供,銀行自己來跑,流水自己打,但為什麼交這一筆服務費?這筆服務費服務內容是什麼?”並要求4S店官方給出解釋,但在她提供的錄音中未涉及來自4S店的具體回應。

  4月14日,梅賽德斯——奔馳發表聲明稱:一向尊重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梅賽德斯——奔馳公開並反復要求經銷商要誠信守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這筆處於輿論風暴中的金融服務費究竟是什麼費用?從一則合肥市工商局的處罰案例中,可窺見此類金融服務費的操作模式。

  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曾對當地一家豐田汽車銷售公司處以43萬元罰款。在此處罰案例中,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公司根據車價高低和貸款金額不同,利用銷售汽車資源和信息優勢,以為消費者購車按揭中提供初審、系統上報、意見反饋、放款資料准備、公証抵押陪同、后期清收及解押等服務為名,按每台車2000元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務費。

  在鄭州某汽車4S店從事銷售工作7年的業內人士張林(化名)向媒體透露,從購車可以分期付款開始就出現了汽車金融服務費,隻要消費者在購車時分期貸款,都要交金融服務費。金融服務費用歸4S店,且一般不開發票收據。

  據張林介紹,各店在收取金融服務費方面沒有統一的標准和操作方式。“有的店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會給客戶算到優惠和折扣中,比如買車時本來可以優惠15000元,向購車人收取金融服務費15000元,銷售人員就可以告訴購車人說給優惠了3萬元,這優惠的15000元抵扣了金融服務費,這就相當於沒有收取金融服務費。而有的4S店確實沒有把收取金融服務費算到優惠和打折中,這個錢就是4S店賺了。關鍵是看4S店是否將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折扣’掉。”

  《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這筆金融服務費的多少與貸款金額有關,一般為貸款金額的2%至4%。

  一名北京車主告訴記者,北京地區常見的金融服務費為購車貸款總額3%,這筆錢不會在金融合同裡標注。

  記者從一些其他品牌的汽車銷售人員處獲知,如果客戶採用按揭方式,基本每個4S店都會私自收取一筆金融服務費,有些4S店打底收費是3000元,有些是按照貸款金額的3%收費,貸款越高收費越高,但這筆費用可以講價。除了金融服務費外,4S店還可以從合作的銀行或者汽車金融公司獲得客戶按揭的返點費。如果客戶全款購車,則不會收取這些費用。

  按揭購車被迫繳費

  巨額利潤實為誘因

  按照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執行院長傅蔚岡的說法,在激烈的汽車市場競爭中,汽車經銷商通過賣車並不能掙多少錢,而通過收取金融服務費,可以為汽車經銷商帶來利潤。

  “對於很多4S店來說,金融服務費就是把很多售價上便宜給消費者的部分拿回來了。售價在4S店的價格都是一樣的,如果售價比別人貴,消費者就不會購買,但如果經銷商提出金融服務費,很多消費者可能不在意。”傅蔚岡對記者說,“現在有些暢銷車型,如某品牌保姆車,可以不要金融服務費,而是要加價購買。但現在絕大多數車沒有資本向消費者加價,這時候很多4S店就想辦法收金融服務費,很多不需要貸款的人也會被鼓動貸款購買”。

  據業內人士透露,其實,金融服務費已經成為汽車行業的“潛規則”,幾乎所有的按揭購車,消費者都會被迫繳納這筆費用。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研究員趙佔領向記者分析,有兩類因素促使金融服務費成為汽車行業的“潛規則”,第一,法律沒有禁止金融服務費,所以收取費用本身並不違法﹔第二,銷售一輛車本身利潤不高,銷售人員獲取的提成收入也相對較低,金融服務費的收取成本很低。例如,此次奔馳維權女車主1.2萬余元的金融服務費,其實銷售人員沒有提供多少服務,所以這塊利潤率更高。

  趙佔領說,捆綁甚至強迫銷售等行為在汽車消費領域屢見不鮮,也是因為利潤率高,“例如,選配件必須要從4S店選,以及后續的保險、貸款等”。

  而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則認為,如今銷售商收取金融服務費“實際上已經成為行業的明規則”。執法不嚴是銷售商敢於通過不平等條款坑害消費者的原因之一。

  不過,對於金融服務費存在的必要性,一位汽車金融行業從業者稱,目前,4S店的利潤很低,如果沒有此類金融服務費,也會通過其他名目收費來攤平。因此,應理性看待此類費用,讓其在陽光下運行才是可行之計,“金融服務費可以存在,畢竟比全款賣車增加不少人力成本,但沒必要收取過高的費用。期待監管部門能給手續費制定標准”。

  誘騙消費涉嫌欺詐

  亂收費用違法違規

  那麼,金融服務費是否合法?

  對此,或許可以從法院的相關判例中找到答案。根據北京晨報2018年1月的報道,趙先生在4S店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4S店要求趙先生繳納一筆3380元的金融服務費,但由於車輛存在質量問題,趙先生將4S店訴至法院。

  4S店辯稱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已明確約定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也向趙先生出示了相關的收費通知單,趙先生在知曉這筆費用后才繳費。

  法院認為,趙先生採取分期貸款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關於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趙先生購買汽車並支付車款,4S店應當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汽車,其無據收取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並不影響趙先生作出購買汽車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構成欺詐行為。

  “從合法性角度來說,金融服務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汽車經銷商不是金融機構,也不能提供金融服務。所謂的金融服務費,實際是在騙車主的錢。”吳景明說,國內汽車銷售商存在的最大問題,一方面是通過銷售業績騙取生產商的返利﹔另一方面通過誘導購車者貸款從中收取金融服務費。

  在吳景明看來,金融服務費是銷售商的黑色收入,“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在民事價格以外的一種亂收費現象,明顯違反了我國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

  具體到此次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據央視報道,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副局長劉林稱,西安利之星4S店通過個人賬戶收取12575元金融服務費的行為違法違規,稅務機關已進入現場,對所有收據進行核實。4月16日,稅務部門回應稱,奔馳女車主支付的金融服務費實際支付給了第三方公司,實為“墊資擔保”費用。

  有律師認為,“在奔馳事件的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4S店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以強制、誘騙、隱瞞的方式,使消費者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費項目,涉嫌欺詐”。

  還有法律人士認為,如果4S店通過微信方式轉賬收取的服務費未計入企業收入,還涉嫌偷稅漏稅。

  在趙佔領看來,4S店是這一欺瞞行為的責任主體,因為銷售方是4S店,銷售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銷售員所收的金融服務費要交給公司,公司再以某種方式(獎金、提成)給銷售員,所以這是由4S店造成的”。

  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研究所所長洪濤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商品由實物商品、服務商品、體驗商品構成,消費者習慣於購買實物商品,不習慣於購買服務商品(比如A對B提供的各種服務)、體驗商品(比如A與B之間的相互互動,產生體驗,包括網下體驗和網上體驗)。既然商品由三個方面構成,那麼在購買活動前,消費者都有知情權、選擇權、購買權,不僅僅是實物商品,服務商品、體驗商品都是如此。但現在購買服務商品、體驗商品的消費者權益卻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照顧。

  洪濤認為,金融服務作為一種服務商品,如果是消費者知情、消費者選擇、消費者購買的,那麼應該收取相應的費用,即金融服務費。但如果沒有讓消費者知情,沒有經過消費者選擇,強迫消費者購買,是“捆綁”的,那麼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規范金融消費服務

  杜絕濫用政策行為

  4月16日,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監管科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高新分局已成立了由副局長牽頭的專案組處理此事,目前事件還在調查中。

  “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內部迅速組織力量徹查4S店‘金融服務費’背后的黑手及利益鏈條是應該的。汽車品牌商也應該加強對經銷商的管理,經銷商一旦有這種行為被投訴,品牌商也要對4S店經銷商進行處罰。同時,監管部門也應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整頓。”趙佔領說。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記者說,監管部門應該進一步明確,是否要收取金融服務費?如果收,以什麼名義收?如果不收,此前4S店收取的金融服務費隻要沒有超過3年訴訟時效,是否都可以憑收據追回,同時計提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在劉俊海看來,奔馳公司和經銷商本身是關聯公司,有上下游業務,從經銷商處獲得利益補償,並在提供服務時收取利息,沒有理由再收取金融服務費。

  “4S店一般掙賣車的買賣差價或佣金,其收取了金融服務費,但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劉俊海強調,“金融服務費的收取不公平、不合理,沒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沒有向消費者披露收取的法律依據、合同依據”。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企業在推行汽車金融消費貸款時,要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遵守商業銀行對金融消費貸款的政策和規定,不能利用政策謀取額外利益,損害消費者權益。

  邱寶昌建議,市場監管部門、金融有關部門應及時查處濫用金融消費服務行為,促使金融消費服務規范化、合法化﹔企業也要自律,不要通過欺詐、欺瞞消費者來盈利﹔消費者要注意收集相關証據,咨詢清楚消費貸款的相關信息,不要隨便簽合同,“關於金融消費,要問清楚有哪些服務和收費,問清楚后,將其落實在書面合同上,要留痕,一旦出現問題可以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責編:李楠樺、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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