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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小額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宣判

2019年04月25日08:33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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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南首例“小額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宣判 18人獲刑

  打借貸旗號,干黑社會的事兒

  海南首例“小額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涉案金額達2.47億元,18名被告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個罪名獲刑

  江舟

  近年來,小額貸款市場火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也是如火如荼,吸引了不少貸款者的眼球。但小額貸公司良莠不齊,在這個圈子裡,既有小額貸公司被騙的,亦有小額貸公司騙人的。海南省的一家小額貸公司通過簽訂不對等的空白借款合同或虛假借款協議、肆意認定違約等“套路貸”方式,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3月31日,海南首例“小額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宣判,海口市中級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舋滋事罪、搶劫罪等9項罪名判處首要分子趙建灝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余17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宣判后,趙建灝等15人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47億元。

  成立放貸公司,攫取非法利益

  2016年6月,趙建灝、李壇寶、林培龍經商議決定在海口成立一家公司,利用“放貸行騙”模式非法斂財。在公司籌建過程中,三人又拉攏劉鴻斌加入。

  趙建灝、李壇寶、劉鴻斌、林培龍共同出資100萬元(其中劉鴻斌出資的30萬元系趙建灝墊付),成立了海口伍洲信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伍洲公司),劉鴻斌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沒有放貨資質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採用簽訂單方不對等的空白借款合同或虛假借款協議、肆意認定違約等“套路貸”方式,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017年4月,伍洲公司從海口市海涯大廈搬至海口市國貿中機大廈辦公。接著,他們進行了具體分工。趙建灝負責公司管理制度、重大決策、提供公司放貸所需大部分資金﹔李壇寶負責公司全面經營管理﹔黃某受趙建灝指派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內設業務部、風控部。業務部門由林培龍、蘇某主管,主要負責散發廣告等,招攬有貸款需求的被害人。此外,林培龍還負責相關業務培訓。風控部門則由劉鴻斌主管,負責對前來貸款的被害人進行資格審查及后續的暴力催收,暴力催收行為由劉鴻斌帶領孫某、林某、王某、鄭某、龐某等人具體實施。

  2017年7月,為了進一步攫取非法利益,趙建灝、劉行汾、劉鴻斌、陳偉等人又出資成立了海南聚海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海鑫公司)繼續從事“放貸行騙”的勾當。據辦案人員介紹,聚海鑫公司成立后,趙建灝安排黃某管理公司財務﹔劉行汾指使謝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並安排其負責對被害人車輛GPS的安裝與追蹤工作,為該公司后續扣車、敲詐勒索提供幫助。

  為撈取更多錢財,聚海鑫公司伙同伍洲公司“風控部”成員暴力催收貸款。聚海鑫公司沿用“套路貸”的經營模式,兩家公司人員“相互協作,互相支持”。2018年3月,為逃避司法機關的打擊,趙建灝等人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偉。

  案卷資料顯示,這是一個以同鄉、親戚為紐帶,組織嚴密、成員穩定、分工明確、層級分明,以開設小額貸款公司為掩飾,以貸養黑,以黑護貸,通過“放貸行騙”加“地下執法隊”的模式,以非法放貸、暴力催收和接受雇佣幫助他人催收賬款等斂財方式,有組織地實施多起搶劫、敲詐勒索、尋舋滋事等犯罪活動,涉案金額高達2.47億元。經過兩年的精心運作,獲取了巨額的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繼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經濟秩序。

  趙建灝等人以伍洲公司、聚海鑫公司為依托,將“放貸行騙”和暴力催收相結合,最終發展成為以趙建灝為組織、領導者,劉鴻斌、李壇寶、劉行汾、林培龍為骨干成員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收費套路多,坑你沒商量

  據辦案人員介紹,趙建灝等人以放貸快,手續簡單等條件為誘餌,通過散發廣告、發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攬借貸客戶,這對本身有借貸消費欲望的人很有誘惑力。公司在放貸初始,就安排專人對借貸被害人進行“家訪”,誘騙被害人簽下條件不對等的空白借款合同,並對辦理車貸的被害人車輛安裝GPS定位裝置,以便催還時定位追蹤對方。

  接下來,公司在放款時,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家訪費”“手續費”“保証金”等各種費用,被害人實際得款明顯低於合同約定的貸款數額。若是車貸,則在簽訂單方空白的車輛過戶協議、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后,又蓄意制造違約陷阱,以被害人“車輛GPS信號消失”“二次抵押”“信用不好”等理由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

  2016年11月下旬,被害人徐某向伍洲公司辦理無抵押貸款6000元,實際得款5400元,后徐某又向另一公司申請貸款,這一消息被五洲公司得知后,劉鴻斌便帶著孫靚等人以“二次抵押”違約為由,將徐某帶回伍洲公司,採取毆打、逼迫蹲馬步、用電棍威脅等方式,逼迫徐某支付本金及違約金5萬元,並打電話給徐某母親進行威脅。“二次抵押”是該組織的常用套路,並借此索取高額違約金。

  2017年6月中旬,被害人曾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伍洲公司貸款,買了一輛價格為13.6萬元的馬自達越野車,后曾某陸續還了7.2萬元給李壇寶。2017年12月20日,李壇寶以擔心曾某沒能力還款為由,指使劉鴻斌將曾某的車扣留。當晚10時,曾某老公駕駛該車,劉鴻斌等人找到了他,圍上去勒令其下車,曾某老公想駕車離開,被劉鴻斌等人開車追趕、逼停。此時,劉鴻斌等人見他不肯下車,便將該車前擋風玻璃砸碎,強行將人拉下毆打,后將曾某老公與車輛帶回了聚海鑫公司。翌日凌晨,劉鴻斌打電話叫曾某到聚海鑫公司,李壇寶當場逼迫曾某簽訂了一份車輛轉讓協議,用以抵扣曾某尚欠的6.4萬元車款。經鑒定,該車價值11.7萬余元。

  就這樣,該組織憑借其追債手段暴力性突出的“威名”在海口地區的小額貸款行業中“獨樹一幟”,甚至其他多家從事車貸業務的公司都要借助該組織的風控部暴力催收貸款。

  惡行終有報,18名被告人獲刑

  在催收貸款時,採用毆打、拘禁、挾持、威脅、滋擾等違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逼要非法債務,以達到非法侵佔被害人財物的目的,這是這個犯罪組織的主要特點。2016年8月上旬,被害人李某因沒有及時還上貸款被非法拘禁。

  除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外,組織骨干陳偉曾敲詐勒索洪某1.23萬元及非法侵入住宅。2016年3月,被害人洪某用位於海口市瓊山區鳳翔東路佳園江畔人家的房產,向陳偉辦理抵押貸款5萬元,扣除首月利息、手續費等費用后,實際得款4.27萬元。是年5月,因洪某逾期未還款,陳偉伙同他人到洪某家門口貼催賬紙條、用油漆噴“欠債還錢”等字樣,逼迫洪某還錢,並威脅不還錢就搬出該房子。洪某及家人不堪滋擾搬出住處,陳偉撬掉洪某家的門鎖,安排他人住進洪家。半年后,洪某歸還陳偉5.5萬元,才拿回房子。

  2019年1月,此案由海口市檢察院審查並向法院提起公訴。3月28日,海口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趙建灝等多人表示有異議。趙建灝稱自己並沒有決定公司的管理制度、重大決策、提供公司放貸所需要的大部分資金,也沒有安排人負責公司財務,自己只是介紹了一些人進公司,認為自己不是該組織頭目。劉鴻斌也否認自己搶劫,稱公司讓自己去收債,他並沒有佔有財物的故意,不構成搶劫罪。其余被告人中也有多人表示,自己的行為是民間借貸,不構成非法經營,自己沒有“放貸行騙”。

  本案系廣大群眾深惡痛絕的“套路貸”問題,被害群體中大學生佔有較大比例,法院專門把法庭搬到了海口經濟學院,以案釋法,進行校園普法宣傳。由於該案涉案人員較多、案情復雜,庭審時間持續3天。3月31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趙建灝為首的犯罪集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9宗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經庭審舉証、質証,証據互相印証,環環緊扣,形成完整的証據鏈條。

  海口市中級法院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趙建灝為首的犯罪集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判處首要分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被告人趙建灝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經營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舋滋事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9項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分子劉鴻斌、李壇寶、劉行汾、林培龍十七年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人等獲刑三年到十五年不等。

  採訪札記

  該案是海南省首例涉黑“套路貸”案件,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公眾關注度較高。公開宣判當天,海南省內高校2000余名學生旁聽庭審活動。

  被告人被一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給人們留下了沉重的反思。至少向社會公眾傳遞四點信息:

  一是提醒社會公眾要認清“套路貸”的犯罪本質。“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不須擔保、放款快、利息低甚至無利息”等為誘餌,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催收等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大家不要受迷惑,跌入“套路貸”陷阱。

  二是一些小額貸公司貸款人選擇無實際還款能力的人,引誘其借貸,最終貸款額越來越大,使借款人難以脫身,這是當下“套路貸”案件中常見戲碼。因此,司法機關應將“套路貸”犯罪作為重點案件,依法進行打擊,增加社會公眾的安全感。

  三是因“套路貸”犯罪行為而上當受騙的各界人士應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隻有大家廣泛參與,積極配合,及時有效打擊“套路貸”犯罪行為,才能互相守望,打造穩定、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

  四是本案警告那些參與“套路貸”的犯罪分子,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如果心懷僥幸心理,甚至執迷不悟,以為有什麼“保護傘”“關系網”,繼續作案的,司法機關將堅決“打傘破網”,依法予以打擊。

(責編:趙爽、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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