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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對話李飛:涉及的商業秘密將如何加以保護?

張 璁
2019年04月25日08:3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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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記者對話李飛:涉及的商業秘密將如何加以保護?

  中國開放的大門隻會越開越大(對話)

  ——訪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

  本報記者 張 璁

  今年3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外商投資法的立法成為關注的焦點。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將正式實施。日前,就社會關注的一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

  記者:外商投資法全文共6章42條,相比於過去的“外資三法”是否過於原則?

  李飛:新制定的外商投資法是一部基礎性法律,強調同國際經貿規則的對接,實行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對企業的設立以及生產經營等方面授予外商充分的企業自主權。

  這表現在一方面以“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的新型管理制度作為基本框架,並對相關工作提供規范和指引,因而沒有在企業組織形式和生產經營活動方面做具體的規定。另一方面,有的內容已在其他現行法律法規中作出了規定。外資進入后,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實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一樣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再需要這部法律對此加以事無巨細的規定。

  同時,這部法律確立的一些新型外資管理制度,有的在實踐中已初步建立,有的還在探索階段,法律在部分內容上做出原則規定,可以為下一步改革開放和利用外資的實際運作留下必要的空間。

  記者:針對立法中相對原則的部分條款,未來有關部門出台細化的配套措施時,會不會對相關規定打折扣?

  李飛:中國開放的大門隻會越開越大。制定這部法律的初衷,就是通過建立更完善、更高層次的法律體系來營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因此未來詳細的規章措施制定不僅不會倒退,反而隻會比過去更進步、更透明、更可預期。

  我認為,對於在過去幾十年實踐中被証明是行之有效的、外商歡迎的、放心的制度,應該將其延續下來。對於新建的制度,在制定細化性規定時,要通過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聽取外商的聲音,這既讓外商有機會從政策的合理程度、管理的寬鬆程度等方面提出意見,也可以通過這個過程督促有關部門在出台操作性的規定時更符合立法初衷。

  到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前,相關的配套制度都應該會出台。按照過往的做法,在此過程中立法機關也要參與,例如有關部門會就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法律,征求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或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特別是對法律裡一些特定的規定、含義、邊界,立法機關會從立法原意上把關,防止偏離法律規定的問題發生。

  記者:投資安全與產權保護是每一個來華投資的外商都會關心的問題,對此立法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李飛:這部法律對外商投資的保護用專章共8個條款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首先,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只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這一條最早在1986年制定外資企業法時就已寫入,是針對外商來華投資擔心被國有化或者被征收所作的有針對性的規定。那麼按照當時的立法原意,什麼是法律上所說的“特殊情況”呢?就是指在發生戰爭的情況下。對此,外商投資法立法也延續了這一精神。

  另外,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財產,外商投資法也都給予保護,並且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過往的立法也有類似內容,但不如此次立法全面。隨著實踐的發展,如今外商投資形式越來越多,涉及的保護領域也需要拓寬,因而這次立法對此予以特別的規定。

  記者:外商投資法中新設立了“信息報告制度”,對於其中可能涉及的商業秘密,將如何加以保護?

  李飛:參照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外商投資法建立了信息報告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企業報告有關的投資信息,便於在外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方面提供基礎信息。

  這裡要特別強調的是,在信息報告制度上我們堅持的是“最小負擔原則”。例如在企業登記、稅務登記等方面,如果能夠通過其他渠道了解外商投資信息的,則通過信息共享的方式來實現,而非增加外商投資企業的負擔﹔隻有在不能通過共享獲得信息的情況下,才會要求外商單獨按照有關規定報送信息,而且報送信息應為在外商政策的制定、完善以及外商管理方面必要的信息。

  同時也要強調的是,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商信息,特別是涉及商業秘密、經營秘密等應當給予保密。

  記者:實踐中,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存在不信守承諾的現象,對此法律如何予以規制?

  李飛:過去在利用外資方面,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存在亂承諾、承諾以后不兌現、新官不理舊賬等情況,影響了在當地貫徹落實中央外資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挫傷了外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

  針對這樣的問題,一方面在招商引資過程當中,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在職權范圍內作出政策承諾,或者依法訂立有關協議合同,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另一方面法律也強調,一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了政策承諾或依法簽訂了相關協議,就必須履行而不能隨意改變。如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外商投資法還要求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工作機制。法律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除了各級政府設立的外商投訴工作機制之外,法律還專門規定,如果由於政府行為導致外商投資企業的利益受到侵犯,其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25日 18 版)

(責編:趙爽、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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